鹤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服务要求及技术指标_第二次农业污染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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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服务要求及技术指标
一、项目简介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大型环境保护调查项目。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本次农业源普查要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通过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管控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按照国家对本次污染源普查要求,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 源普查工作。
本项目工作内容为:通过组织培训、入户发表调查、数据录入审核、数据汇总、现场核查、数据修正上报市确认、编写技术报告与工作报告、协助完成项目验收等。
2.项目目的本次普查要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通过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管控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3.项目服务期限。
(一)2018年6月-2018年8月:完成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制定工作,全面完成普查员培训工作。
(二)2018年9月-2018年11月:完成入户调查、数据逐级审核填报工作。
(三)2019年1月-2019年6月:编写总结研究报告,开展专家咨询、报告修改完善和专家评估工作,协助完成项目验收。
二、项目时点与对象
本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本次普查对象为鹤山市辖区内的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以及地膜、秸秆和农业移动源。
三、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本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按国家关于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要求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做好培训工作是普查主要措施和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基础,承担单位暨要参加上级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同时邀请专家按照各级污普办的技术要求分阶段分批、分区域开展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对象的污染源普查培训工作。
3.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整理设备的购置。
4.根据清查确定的调查名录开展入户发表调查、采集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情况、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完成数据录入核算工作。
5.根据普查成果形成污染源档案及污染源数据库。6.根据污染源普查成果通过分析整理形成鹤山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
7.具体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因国家普查要求变更的,应包含在项目内容中。
四、农业污染源普查内容与技术路线
1.普查范围及工作量
普查范围为鹤山市辖区的10个镇(街)的农业污染源,根据广东省及江门市污普办下发的污染源清单,及经过清查,确定鹤山市辖区的第二次农业源污染源普查数量分别为种植业67处、畜禽养殖业953户。
2.普查内容
(1)种植业源。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等生产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
(2)畜禽养殖业源。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调查。
(3)地膜。开展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调查。
(4)秸秆。开展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以及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量。(5)农业移动源。开展农业机械保有量等相关数据收集。
3.普查技术路线。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年)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我省种植、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历年工作结果基础上,开展周年监测,建立不同区域主要农业生产活动基量与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对应关系,获取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根据农业生产活动基量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成果检查验收
(一)检验方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成果检查验收采取内业审核、内业检测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验内容: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划定流程是否规范到位、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表格内填写内容是否真实、数据采集与核算是否准确等。
六、服务方资质条件
1.服务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环境技术服务能力,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服务方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数据泄密等各类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3.服务方具有承接过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污染源普查或相关调查类项目的经验(以具体的合同为准)。
4.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的环境保护或者统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参加全国污染源普 查、环境统计、污染源调查的实践与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解决问题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项目技术要求
1.普查工作的实施需要与《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广东省农业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8〕729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江门农业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农函〔2018〕159号)等上级方案部署相一致;与鹤山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数据相衔接。
2.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安排,其方案应该结合鹤山市实际,符合各级政府关于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要求,且具有可操作性。
3.通过对普查对象的入户调查、现场核查、收集全区的农业生产活动的数据,汇总整理全区的农业污染源的污染产生、排放情况。
4.建立完善的数据查错方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会议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5.加强对普查员的管理,提高普查员的保密意识、质量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6.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应通过评审。
八、项目质量要求
1.服务方要认真执行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满足国家、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规范和要求。
2.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分项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 3.按照依法普查原则,服务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4.服务方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采用、引用或接触到的所有需要保密的数据严格进行保密,不能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不得随意发布普查数据、成果。
5.项目完成后,服务方应向服务采购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1)《鹤山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2)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建立数据库等过程的数据资料,并提供相关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3)《鹤山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总结报告》及《鹤山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须为经专家评审通过,修改形成的最终报告)。
九、项目管理要求
1.组织实施要求
服务方应具有开展相关调查的工作经验,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合理安排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工作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精心的组织实施。
2.项目人员安排要求
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调查数据审核的主要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人员应具备环保相关职称,或具有环保类、化学类、生态类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参加污染源普查工作或环境统计工作的经验。除主要技术人员外,服务方应为本项目投入足够的普查工作人员,其中现场普查员不少于15名,普查指导员不少于5名,为确保项目各工作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工作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普查工作时应佩戴相关工卡。3.器材和车辆要求
服务方须配备能满足日常办公和普查数据传输、录入、审核、分析处理等需求的电脑等办公设备、手机及必要的交通工具。若上级普查部门增加新的工作任务,采购人有权要求服务方增加相应的办公及交通设备,服务方须按要求增加。
服务方要确保电脑所安排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以及必备的办公软件均为正版软件,若因使用了非正版软件,导致数据泄漏、丢失等造成采购方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服务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