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卫医妇字〔〕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通知_青卫医妇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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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暂时贮存制度、内部转运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医疗废物的消毒制度等,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全过程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青卫医妇字〔2014〕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环境保护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贯彻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鲁卫医字〔2014〕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各区市卫生计生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辖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全体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医疗废物负责人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完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登记等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玻璃药瓶的集中统一回收、处理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加强管理,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三、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不断增强集中处置能力,配备足够车辆、设备和人员,提高处置能力,规范处置方式,保证处置效果。要进一步扩大集中处置范围,尽快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区市卫生、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6月中下旬,市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30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4〕20号(2014年3月12日)

各市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委直各有关单位,高校附院,省医科院所属单位,大企业卫生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和社会安全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暂时贮存制度、内部转运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医疗废物的消毒制度等,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全过程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配备足够的车辆、人员及周转箱等设施,进一步扩大医疗废物收集范围,满足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需求。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医疗废物相关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三、加强基层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能力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处置,坚决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规范处置方式,狠抓措施落实

为规范建设覆盖城乡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体系,我省近期将出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商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玻璃药瓶的集中统一回收、处理制度,并确定处置企业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废物的管理。加强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玻璃药瓶分拣和交接工作,严禁混入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单位处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玻璃药瓶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对产品的流向进行监督。

五、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督导检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4月30日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是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交接、运送、处置以及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建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详细、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和检查指标,6月30日前,有重点、有步骤地完成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混乱、随意丢弃、卖与不法商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问题进行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环境保护厅将于7-8月组织对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45号(2013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

(二)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

(一)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内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力度,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于不能达到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要求的地区,要制订过渡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规范处置行为。

(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予以严厉打击。各地区应当制订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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