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的通知 黔安监办〔〕54号(优秀)_xx煤矿瓦斯防治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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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的通知

黔安监办〔2011〕54号

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大中型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较大、重大瓦斯和水害事故发生,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决定从4月21至8月20日,组织百名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对全省煤矿瓦斯灾害和水害重灾区域,以及重点煤矿企业开展全面技术会诊工作,排查排除治理瓦斯和水害隐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对各地开展技术会诊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技术会诊过程中遇到的有关突出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组 长:蒲建江 副组长:陈富庆 马 炼

成 员:赵湘强 石坚胜 崔豫贵 严邦国 王毓伦

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下设省专家组,抽调省内煤矿安全相关科研院所、大中型煤矿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名单另定)。

2.成立市、县级和大中型企业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本企业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煤监分局要积极配合辖区各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的检查和技术会诊工作。

二、分级会诊

各地、各企业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煤矿瓦斯灾害和水害重灾区域及矿井,组织开展全面技术会诊工作。30万t/a及以上非省属重点矿井,由各市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负责;30万t/a以下非省属重点矿井,由各县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负责;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由省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负责。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所属矿井负责。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技术会诊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会诊内容

各市、县级和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煤矿瓦斯和水害技术会诊工作方案》,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规范等,对矿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防治水措施、现场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技术会诊。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制定《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和《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技术会诊重点》(见附件1、2),各地、各企业可参照制定本地、本企业技术会诊重点开展会诊工作。

四、工作进度安排

从4月21日至8月20日,分三个阶段完成全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1.第一阶段(4月21日~5月20日),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全省各类煤矿按照技术会诊工作方案,针对矿井各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提出自查自纠报告。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

2.第二阶段(5月21日~7月20日),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各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所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督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各煤矿企业要在自查自纠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矿井各关键环节排查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地方各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3.第三阶段(7月21日~8月20日),复查验收阶段。各级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煤矿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完成隐患整改的煤矿,通过复查验收;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整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水害事故的煤矿,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拒绝整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水害事故,经论证不具备防突、防治水能力的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1.抽调百名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参加技术会诊。各地、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抽调相关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人数分解方案见附件3),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开展全面技术会诊,确保技术会诊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2.严格技术会诊隐患的整改治理。各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会诊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指导和帮助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实施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查出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对重大隐患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3.做好技术会诊的分析总结工作。(1)各市级和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开展技术会诊工作的相关安排部署材料(包括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百名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名单等),报送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2)各市级和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于8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

请各市(州、地)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产煤县(市、区)、乡(镇)及各类煤矿企业。

联系人:严邦国、曹佐勇,联系电话:0851-6891394(带传真)、6891454,电子邮箱:ybg119@126.com、czy-dongzhi@163.com。

煤层瓦斯,消除瓦斯隐患后,再安排采掘作业,预抽范围和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水平延伸、采区接替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防突效果指标、抽采率指标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凡是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在井筒揭穿煤层前安装完毕并能正常使用。

7.要确保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使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平衡。

8.矿井必须做好抽采半径、抽采孔径、抽采负压等瓦斯抽采参数的优化工作,确保抽采区域不留空白带;矿井要制定可靠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瓦斯抽采工程(钻孔)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量与封孔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9.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管理,要设专门的维护、放水和检测人员,每天定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对放水装置进行放水,以增大抽采负压,对抽采参数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抽采浓度、流量、负压等相关参数,对浓度低、流量小,抽采效果不好的抽采钻孔要及时撤除,停止抽采,提高瓦斯抽采率。

10.划定为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管理;突出区域以外与突出矿井或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相邻、开采同一构造单元、相同煤层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管理。

11.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进可保必保、应抽尽抽。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12.突出矿井要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要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

13.突出矿井必须做好区域消突评价和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预抽后煤体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煤体残存瓦斯含量小于8m3/t,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批进制度,确保采掘工作在消突控制区域内作业。

14.突出矿井要做好瓦斯地质与测量工作,及时编录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资料,尽量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情况,准确掌握采掘前方瓦斯地质情况,防止误穿和误揭突出煤层。

15.突出矿井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外必须设置避难硐室。避难硐室与避难所的长度、宽度、高度符合要求,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与矿调度室直

7.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新建、技改矿井)。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8.加强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周边矿区及水文地质和小窑的分布情况,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图上标明矿区范围内老窑及采空区分布和积水情况,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

9.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查清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的水文条件,在水害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11.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12.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

13.建立探放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对探放水工作实施考核。探放水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以煤矿产量和进尺挂钩,要与探放水钻孔的质量挂钩。

14.严格探放水钻孔的设计、施工、管理。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水害防治规定》进行设计,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现场必须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改变设计参数;若因条件发生变化,需改变设计参数必须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

15.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每年组织1次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对矿井排水能力进行验证,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能够满足正常和灾害水量下排水工作的需要。

附件3:

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大中型煤矿企业名单

1.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含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 5.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 6.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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