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_中国大唐集团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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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讨论
稿)
作者:信息来源:添加时间:2013-0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公司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的确需要利用公司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聘用短期用工。
“短期用工”指聘用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发、承包工程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分子公司(项目部)统一管理,严禁以部门、班组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承包工程必须由分子公司(项目部)统一管理,纳入其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在分子公司(项目部)承包工程时,既要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及项目部。
第二章
发包方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专职安全员的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并应有完整的记录。要对进入现场的承包方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对承包方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滑坡、冒顶等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承包方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部如需变动岗位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新更换或增加人员须经发包方考试合格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六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严禁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八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应按发包方要求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方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遇有多个施工队伍在同一区域施工的情况,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管理应做到: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发包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各承包方负责人任副主任,发包方及承包方有关人员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分工协作及交叉作业问题,杜绝安全管理盲区与死角。会议可以与发包方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发包方安全监察部主任任安监办主任,各承包方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监办。承包方人数100人以上的派2人,100人以下的派1人,共同进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安监办与发包方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各承包方委派到安监办的人员行使与发包方安全专工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发包方负责,具体工作由安监办主任统一安排。
(五)承包方委派到安监办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承包方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承包方内部必须设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至少配备1人),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派出到安监办的人员不得替代承包方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七)涉及所有承包方全员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安全培训和考核、安全日学习、年度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发包方必须统一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应根据本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