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规定_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全矿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作业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火药、雷管等点火起爆器材。在矿范围内从事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活动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对从事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指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实行资质证件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件的,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看守、爆破作业。

任何人都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制或者非法持有爆炸物品。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 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由矿安监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矿安监处副处长、通风队队长、五林井主任、材料供应部部长、运输队队长、机运区区长、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民爆物品业务管理、安全监督、证件管理、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安监处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通风队负责本队涉爆人员(指放炮员、押运员、库管员)管理、涉爆人员的培训,储存、押运、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运输队负责民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专车、专列运输民爆物品。

(四)物流中心负责矿民爆物品的购买、押运。

(五)机运区负责民爆物品的上下罐安全管理。

(六)五林井井口负责本井口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

(七)各生产队组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民爆办、安监处、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井口、生产队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每年同基层涉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验收责任兑现。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矿每年根据管理实际,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应急预案。第八条 对从事爆破作业、库房管理、押运工作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要严把人员调配关,民爆办严格审查,法律规定不能从业的人员,不准担任此项工作。

通风队每年对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法律教育、岗位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二期六天,经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上岗,生产队组助理放炮员要严格审核,经通风队培训,队领导担保,民爆办审核办证方可准许上岗从事工作。

安监处、人力资源部每年定期对生产队组的工长、安全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二期六天。

第九条 矿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武保部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给与重奖。举报电话7051531。

矿对捡拾到爆炸物品并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公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民爆物品运输

第十条 相关规定

(一)物流中心每年年前根据上年火药雷管的用量,做出当年火药雷管的用量计划上报审批。计划要留有余地,根据计划合理调节每月的用量,计划量小于实耗量时,要提前追加计划,不得影响生产。

(二)通风队根据库存限额,每天下午17点前将火药雷管计划单报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按计划报送货单位送货,火药、雷管用量不能大于计划量。

(三)物流中心往井下各火药库押送爆炸物品时,要提前向机运区调度、运输队调度、五林井调度联系用罐用车。

(四)机运区、运输队、五林井调度接到运输爆炸物品后,安排专罐、专列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到五必须、十严禁。

(一)五必须

1、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是专列、专车;

2、运输工具必须符合规定;

3、必须严格各种交接班制度;

4、装卸时必须有人监督、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5、押运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发证准许上岗从事工作的人员,无证人员不能从事押运工作。

(二)十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引火物;

2、严禁雷管、炸药混装;

3、严禁无关人员乘车;

4、严禁坐、压民爆物品;

5、严禁在途中随意停留;

6、严禁超高装载行驶;

7、严禁在带电架线下装卸;

8、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装卸炸药雷管;

9、严禁在阴雨天装卸;

10、严禁野蛮装卸。

第十二条 运输队、五林井要在井下各装卸民爆物品的地方安置断电装置,安置铁道绝缘装置。

押运员、电车司机、信号号工、把罐工、共同对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章 民爆物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当班班前,要将火药、雷管的用量报通风队,通风队班组长签发民爆物品领用通知单,放炮员持单到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

签发领用通知单要留有余地,领取量不能大于通知单签发量。库管员要认真核实通知单中的签发量、人员签字、领取人的证件,按三联单中填写的实际用量发放火药、雷管。

第十四条放炮员领取火药、雷管后,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雷管、大线放炮员自背,不准让助理放炮员背;

2、助理放炮员背火药必须装在规定的背药箱内,不准用其它工具代替;

3、途中放炮员、助理放炮员必须在一起,不准单独运行,不准途中停留;

4、火药、雷管和相关人员不准在同一车内;

5、在工作面,火药、雷管必须存放在坐箱内,坐箱的位置要符合规定;

6、放炮员放炮、检查瓦斯时,生产队组必须留人看守火药、雷管。

第十五条 生产队组放炮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放炮员做引药必须符合规定;

2、装炮时队组工长要切断电流,工长、安全员、助理放炮员协助装炮,不准群体装炮;

3、连小线、母线由放炮员一人连接,不准他人连接;

4、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联锁制度”;

5、“三联锁牌”要随身携带,不准一人带牌或存放在井下;

6、警戒牌、警戒绳、炮棍、掏勺、炮针必须齐备,每个炮眼的装药量要符合措施规定,杜绝随意性;

7、放炮母线的破口要及时修补,不准用带有破口和长度不够的母线放炮;

8、“三联单”签字要正规,不准涂改、漏签、拒签;

9、放炮后要严格检查放炮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班处理不了,要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安监处跟班安全员、队组工长、安全员、放炮员、专职瓦检工,放炮前要清点火药、雷管的领取量,炮装起后要清点火药、雷管的用量,放炮后要清点火药、雷管的清退量,同时在三联单上签字,对火药、雷管的流向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对使用环节的安全负责。

第六章 民爆物品的储存

第十七条 火药库、火药发放硐室要按国家标准设置,做到一平、二净、三醒目、四齐全,通风良好,药架、管架正规。

一平:库内地面平整。

二净:库内墙壁粉刷白净,物品排列整齐、干净,无杂物。三醒目:名称、警示标语醒目;库内物品分类标志醒目;库房各种制度牌版悬挂规范醒目。

四齐全:制度齐全;各种帐卡齐全;消防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齐全;雷管打号设施齐全。

第十八条 火药库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列》和《煤矿安全规程》,遵章守纪、坚持原则,做到:

(一)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管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禁带无绝缘套头灯入库;严禁超规定人员入库;严禁用铁器起开雷管箱;严禁白管出库;严禁超计划发放火药、雷管;严禁库内超限额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混存;严禁在库内存放其它物品;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严禁出让、转借、私藏民爆物品;严禁私改各种帐单;严禁在库外交接班、漏岗、空岗。

(二)账目要做到准确无涂改,严把入库、发放、清退三道关,坚持五不入库、六不发、两坚持、两执行、两不超、两清楚、一登记。

1、五不入库:计划外爆炸物品不入库;数量不清不入库;混存、超量不入库;次品、杂品不入库;包装不整不入库。

2、六不发:无证件不发;无火工品领用通知单不发;品种不符、数量不清不发;物品用途不明不发;运输工具不当不发;失效、变质不发。

3、两坚持:坚持先人先发制度,不得积压;坚持库内交接班,不得空岗。

4、两执行:要严格执行生产计划、放炮作业证(背药证)、个人签字缺一不发的制度;执行使用爆炸物品“三联单”不按规定签字,不予清退、下帐的制度,严禁任何人代领、代签、代退。

5、两不超:不超高堆放;不超量储存(包括废旧雷管、火药)。

6、两清楚:雷管打号清楚易辨;帐目清楚规范。

7、一登记:无证人员不得进入库内(通风队主管领导、班组长除外),凡持证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逐人登记。

第十九条 从外地购进的爆炸物品启封时发现数量不符,及时汇报单位值班领导,封好现场、详细登记备查。

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报告矿民爆办。

第七章 报废民爆物品的销毁

第二十条对失效、报废、捡拾的废管、残管、残药定期进行销毁。销毁前,由民爆办牵头组织安监处、通风队、物流中心查勘销毁现场,确定销毁地点;通风队将各库废管、残药报民爆办;民爆办编写销毁措施,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销毁报废雷管、火药要遵守以下规定。

1、参加销毁人员要分工负责,职责分明;

2、报废的火药、雷管按上报数量销毁,不准超、减上报销毁数;

3、四周设好警戒,警戒未设好不准销毁;

4、销毁后认真检查销毁效果,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现场;

5、一次性销毁不得超限(雷管500发、火药20kg);

6、三联单、销毁记录单填写、签字要正规、无涂改;

7、销毁过程严格按井下放炮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大型的安全检查;民爆办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专职火工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安监处跟班安监员对生产队组每次放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生产队组每天下井的值班领导要对具体管理操作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检查要有记录,重大隐患要下达隐患通知书,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措施,严禁对问题久拖不改,或找客观、扯皮推责任,未按期整改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属领导违规指挥,加重处罚;发生民爆管理事故推行责任倒查、责任连带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反证件管理1-5项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有下列第6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5000-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处以2000元罚款,并进行停产整顿。

1、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上岗不带证件的;

2、证件丢失损坏不及时申报更换的;

3、证件挪为它用的;

4、一个证件多人使用的;

5、一人持证多人用的;

6、指使、安排、纵容、未经政审、未通过培训取得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民爆物品的放炮、押运、库管、助理放炮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有违反下列各种签字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1、放炮员、库管员、生产班组长(工长)、通风班长(工长)在大账“三联单”、火工品领用通知单上签字不规范、代签、拒签、漏签、涂改等情形的;

2、库内台帐上放炮员、库管员签名出现代签、漏签、乱签、涂改、签写不规范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反民爆物品运输管理中1-9项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600-1000元的罚款;有下列第10、11项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6000-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0-6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分管领导处以1000元罚款。

1、押运单位事先未与运输单位联系用车、用罐的;

2、运输民爆物品捎带其它无关人员的;

3、押运员上岗穿化纤衣服的;

4、放炮员、助理放炮员乘坐非专列、专车的;

5、装卸民爆物品电车架空线未设断电装置和铁道未设绝缘材料的;

6、途中停留未设专人看管的;

7、阴雨天运输民爆物品无防雨设施的;

8、民爆物品下井后停留时间超过30分钟的;

9、运输中出现混装、混运或火药雷管在同一容器内运输的;

10、装卸搬运过程中不执行轻拿轻放、炸药箱倒置、炸药箱破损缺包装带的;

11、运输民爆物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不是专列专车或将专车挪为它用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反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1-13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400-1000元的罚款;有下列14-20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1、库内卫生脏、乱、差,各种物品不按规定摆放,库内存放其它物品的;

2、库内雷管火药存放无序、无货架,标志不明显,卡物不相符的;

3、色管柜内雷管脚线不短路,摆放不规范,卡物不相符的;

4、雷管打号不清,无法辨认或打号不在规定的安全位置,不执行专人专号或将白管发出使用的;

5、帐、物、卡不符,账目不清,不日清月结的;

6、库内无防鼠、防潮设施的;

7、生锈、变质火药雷管不及时上报而发出去的;

8、发放台超量存放火药的;

9、雷管打号机、发放台无防静电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10、库管员穿化纤衣服上岗,或在岗睡觉、脱岗、库外交接班的;

11、货物交接时不办理交接手续,不严格履行发放、清退手续的;

12、无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将火药、雷管发出,或超火工品领用通知单计划数量发出的;

13、进出库区人员不查证件、不登记、进库矿灯不上绝缘套或人员超限进入的;

14、超库存量做计划或明知会出现超存,仍然继续加大库存,使雷管、火药出现超存的;

15、单个壁槽超限储存,报废雷管、火药库存超过规定标准的;

16、库房门不锁、锁失效和库内照明、电器、通讯设施有失爆现象的;

17、火药库标志、警示标语不醒目,损坏后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18、民爆物品出入库不建立账目、不履行正规手续的;

19、消防设施失效、损坏,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20、火药、雷管出现丢失不及时汇报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中1-8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有下列9-21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600-1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处以1000元的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本规定的加倍处罚。

1、放炮员不亲自背雷管、放炮母线或放炮母线有破口的;

2、不按规定背送火药,或用其它工具代替超限装背的;

3、放炮员、背药工途中违规停留,不按规定乘车,单独一人运送火药、雷管的;

4、火药、雷管坐箱不按规定存放,箱内存放其它物品的;

5、放炮员作业时火药箱无人看护的;

6、放炮员不按规定做引药的;

7、装炮时不按规定的人员装,群体装炮的;

8、放炮缺少警戒牌、警戒绳、炮棍、掏勺、炮针的;

9、放炮员不连小线、母线让他人连接的;

10、装炮后,放炮员不是最后一人撤离的;

11、装炮后私自销毁雷管、火药的;

12、跟班安监员、生产队组工长、安全员、通风队放炮员、专职瓦检工,放炮前、放炮中、放炮后不清点火药、雷管的领取、使用、清退量,不履行自己职责的;

13、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联锁制度的;

14、放炮牌、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不是放炮员、工长、安全员自带,而由他人携带或一人带,将牌存放在其它地方的;

15、放炮缺少一道“三联锁牌”放炮的;

16、不在爆破现场填签“三联单”的;

17、不按规定收缴残管、残药,雷管、火药自行销毁的;

18、放炮母线长度不够,破口未修补的;

19、装炮前未切断电流的;

20、放炮员借工作之便,刁难队组,向队组索要钱物的;

21、生产队组为赶任务、赶时间强迫放炮员放炮的。

第二十九条 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单位15000—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单位领导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时停产整顿。

1、不按规定程序销毁民爆物品的;

2、重大隐患经指出不按期整改或借故拖延不整改的;

3、民爆物品管理使用混乱的。

第三十条对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矿民爆领导组办公室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由专职民爆物品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处罚程序

1、以检查单位检查人下达的检查记录(记录要填写清查出的问题、整改意见),被检部位管理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为处罚证据;

2、填写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单,处罚单一试四份(一联为存根,二联送被处罚单位,三联交人力资源部,四联交计财部);

3、处罚1000元以上的报矿分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由矿民爆办主任审批;500元以下的由组长审批。第三十三条违反民爆安全管理的罚款,参照阳煤集团民爆领导组办公室处罚程序。矿计财部、人力资源部凭矿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罚款通知书扣除罚款,所罚款项统一纳入矿安全管理奖励基金账户。民爆物品管理的罚款可用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业务建设,提用民爆物品管理罚款必须经矿民爆领导组组长审批。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物品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物品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