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公路管理所路政执法公示_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公示
思南县公路管理所路政执法公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公示”。
思南县公路管理所路政执法公示
思南县公路管理所、思南县路政大队2011年1月至10月份共依法立案查处路政案件6起,办理行政许可3起,现作如下公示。
一 公路赔(补)偿案件
1.思南县香坝乡董家山村李俊于2011年元月21日驾驶履带车行驶香坝至合朋通村公路未做防护措施,造成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害25.2平方米。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大队领导同意立案,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一,(二),一,2,项。当事人李俊已缴纳赔(补)偿费肆千元整(4000.00元)。
2.思南县张家寨河江村坝上组何成江于2011年元月23日驾驶贵CA6865货车途经X536“思煎”线K19+70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面划痕2条计2米,机油污染沥青混凝土路路面5平方米。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大队领导同意立案,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
1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一,(二),6,二,3,项。当事人何成江已缴纳赔(补)偿费伍佰元整(500.00元)。
3.凤冈县龙泉镇飞雪街22号附1号杨长强于2011年5月1日驾
驶贵DA1631途经许家坝至坝竹公路K5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面损坏10平方米,石质路肩3.7立方米,基础15立方米。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大队领导同意立案,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一,(一),2,8,一,(二),13,(1)项。当事人杨长强已缴纳赔(补)偿费肆千元整(4000.00元)。
4.思南县思唐镇石院坝村向宝先于2011年6月29日驾驶贵
CA3091自卸货车途经X536“思煎”线K32+8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损坏拉筋挡墙12平方米,下挡墙9.6立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6平方米。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大队领导同意立案,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一,(一),2,(二),(1),(四),3项。当事人向宝先已缴纳赔(补)偿费壹万一千元整(11000.00元)。
5.德江县钱家乡钱家岩村坳口组钱雄于2011年7月31日驾驶贵
DA2175中型自卸货车途经X536“思煎”线K11+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15平方米,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大队领导同意立案,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一,(一),2,项。当事人钱雄已缴纳赔(补)偿费贰千元整(2000.00元)。
6.贵州省凤冈县何坝乡安守江于2011年8月28日在X536“思
煎”线K13+500米处左侧车辆肇事,损坏拉筋挡墙长16米,高1米,路基长16米,高0.8米,沥青路面长16米,宽1.2米。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验平面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大队领导同意立案,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一,(四),3,一,(二),13,(1),一,(一),2项。当事人安守江已缴纳赔(补)偿费贰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21850.00元)。
二 行政许可
1.申请单位:中国移动思南分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提出X536
“思煎”线沙沟段光缆迁改申请,经路政大队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贵州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
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该单位依法从事沙长线KO+350米处公路埋设电缆设施,已送达《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并签订路政管理许可协议书。
2.申请单位:贵州宏电大件运输公司于2011年5月4日提出超
限运输申请,经路政大队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该单位依法从事在X536全路段,X532 K0至K11+700段公路超限运输大型变压器,已送达《超限运输车辆运行证》证件,已签定《超限运输协议》,并根据《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已缴纳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用壹万肆仟伍佰捌拾元(14580.00元)超限车辆监护费贰仟肆佰元(2400.00),合计壹万陆仟九百捌拾元整(16980.00元)。
3.申请人安德军于2011年8月9日提出更新砍伐行道树申请,经路政大队审查,安德军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申请人依法从事在8月10日X563“思煎”线23K+200处砍伐行道树3棵,已送达《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已签订《路政管理许可协议书》,依据《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
赔(补)偿费项目及标准》第一,(六)款,已缴纳赔(补)偿费用柒佰元整(700.00元)。
请社会和群众对公示执行情况监督。
思南县公路管理所
思南县路政大队
201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