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_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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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荐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
第三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向所在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十)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材料
(一)、(七)除提供文字版外,同时提供电子版。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
(一)、(四)、(六)、(七)、(八)、(九)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
(一)、(六)、(七)、(八)、(九)、(十)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
(六)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条 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并按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在部、省监督抽检中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样品抽样数量之内。
第五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发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补充材料(或整改)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六条 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补充材料。
第七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市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书面委托市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后,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产地及产品进行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完成产地及产品检测后,负责出具产地及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到产地及产品检测报告后,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推荐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条 初审不合格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告之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体系队伍能力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授权从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为公众提供农产品安全保障的公益性机构或者部门。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及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定期对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年度工作计划和推进方案,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复查换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分工进行审核;
(四)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分工进行审核;
(五)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组织申领、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本地区、本行业获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实施跟踪检查与监督管理;
(八)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认证管理知识培训;
(九)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和追溯系统的推进建立工作;
(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宣传与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十一)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体系推行及相关认证工作;
(十三)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监督工作;
(十四)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专职从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人员,省级工作机构不应少于10人,地市级工作机构不应少于5人,县区级工作机构不应少于3人;
(三)有财政专项资金和公用事业经费预算,能够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核、监督管理、标识推广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体系推行等工作需要;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运行程序;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及办公通讯设施设备。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设置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审核、评审发证、标志推广、监督管理、包装标识、标准检测、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产地认定、地理标志管理、质量体系管理等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
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有稳定的注册检查员和监管员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能够定期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提供评审、咨询、决策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制度、规范和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工作。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维护申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工作规范性、时效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注意收集工作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好预警分析。发生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等。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进行考核;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对地、县两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