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庭审_案庭审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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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
课程名称:刑 法 姓 名:万思娣 班 级:1202
2013年5月28日
开庭地点:淮阴师范学院模拟法庭 开庭时间:2013年5月28日 下午2:30 案由:
被告高龙龙,槐荫区王营镇高荡人,汉族,1989年12月7日生,初中文凭。高龙龙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被告高龙龙共计作案6次,数额共计6645元,数额较大。第一起,2013年2月4日高龙龙在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宿舍23号楼502-3室,盗窃一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起,高龙龙在新亚网吧、淮海地下商城窃取网管价值2300的手机一部(有发票为据);第三起,2013年2月,在淮州中学女生宿舍窃取现金815元;第四起,同月,在淮州中学宿舍盗取230元;第五起,3月初,被告高龙龙在阳光中学宿舍盗窃现金若干;第六起,亦在阳光中学宿舍窃取270元。
后因为在第一起作案中所得赃物无法出手,高龙龙通过所偷手机与失主联系要求其拿600元于2月4日11:00在淮阴师范学院的篮球场赎回手机电脑,失主及时联系了淮师保卫处,11:00时淮师保卫人员在篮球场将被告高龙龙当场抓获,随后归案。
高龙龙触犯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另外,高龙龙曾于2009年因为盗窃罪被淮阴区果林派出所以盗窃罪拘留5天,构成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但是,归案后高龙龙又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所偷财物其家人也都还清,补偿了受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法官判处被告高龙龙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判决:判处被告高龙龙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案件启示:
高龙龙案件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因为高龙龙作案地点大多在学校的宿舍,侵害对象多为学生,这就需要我们加强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