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用规划许可证_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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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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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7-14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办理“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工程“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过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
2、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
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
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
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
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需提供);
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
5、项目批准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
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
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
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规划条件。第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5套,环境规划、管网综合图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建设用地批复
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
5、《规划设计审查表》;
6、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报告;
7、建筑面积核定表;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
9、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筑部分)1套;
10、工业项目须报环评及可研报告;
11、特殊项目须有会议纪要、协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发改委的项目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1、审核施工图与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相符;
2、审核施工图面积与土地中标面积是否相符;
3、绘制施工放线图;
4、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
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