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_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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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20120319稿)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严格结算制度,严密工作手续,保证票据的安全、完整;堵塞票据使用、管理中的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其中,内部结算凭证是指由单位报账人员填制的费用报销单、资金审批单、资金入账单和借款凭证等。

第三条 公司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详见《nmsh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的《第六章 银行支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第五条 公司库存商品、物资的入、出库单,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库管员依据入、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商品、物资的明细帐,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第六条 明确财务各岗位职责,规范传递手续,禁止制证、复核两个岗位由一人兼任,加强内部牵制,做好事中、事后稽核。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各类票据的领、用、存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七条 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送交会计报账时,对经审核合法、合规的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单据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经管人应妥善保管,月末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本站档案保管人归档,并及时编制档案清册。第八条 经审核不能报账的单位外部、内部原始凭证应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规范会计内部结算凭证的使用。以外部、内部原始凭证报销时应填开“费用报销单”进行结算,暂时无原始凭证的,填开“资金审批单”(如支出说明单及各类付款说明单等级),相关负责人及财务领导应在“资金审批单”上签署意见;资金入账的,填开“资金入账单”(如收据、发票及结算单等);因公出差借款或补充备用金的,填开“借款凭证”。

第十条 规范因购买商品、劳务等产生的外部票据的取得,公司人员在外办事产生支出时,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填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本部门部长批准可以取得的普通发票代替(包括财政统一收据),如只能取得白条收据类票据,必须经财务部长和分管副总批准。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出现过失行为(如票据丢失、毁损等),影响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分;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严禁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与公司经济活动无关的票据。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并且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综合管理部查验后销毁,并填写票据销毁清单备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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