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法_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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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2368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895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895元/年×5年=39475元
二、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357888,二级:402624,一级:447360元。
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四、误工费
[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遂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八、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营养费
(7)、残疾、死亡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后续治疗费(12)、整容费(13)、康复费(14)、住宿费(15)、丧葬费(16)、财产损失
遂宁交通事故计算方式
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数据的依据: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 人均消费性支出21991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2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397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养老标准为:37924元;(一)农、林、牧、渔业42,940元(二)采矿业56,446元(三)制造业49,093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3,009元(五)建筑业45,789元(六)批发和零售业46,287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9,063元(八)住宿和餐饮业36,36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6,065元(十)金融业87,323元(十一)房地产业53,248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3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0,666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8,106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401元(十六)教育业74,6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6,251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87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36元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001.4元/年×20年=140028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001.4元/年×5年=35007元
2、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7924元/年÷2=18962元
3、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4、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6、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遂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8、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2018-201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四川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2019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最新数据计算赔偿项目。
一、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2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227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1991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97元;
二、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30727元/年×20年=614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072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30727元/年×5年=153635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2227元/年×20年=244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2227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12227元/年×5年=61135元
三、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五、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七、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九、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21991元*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199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1991元/年× 5年=10995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1397元*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139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1397元/年× 5年=56985元
十一、精神抚慰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住院治疗结束,转为在家康复治疗。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