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职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_中介机构入库申请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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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职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凡广州市、区属企业和个人(暂不含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

二、受理条件

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1)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及其来源和分配形式、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应提交资料

申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才予以受理:(1)《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3)机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4)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8)服务质量责任书原件。

四、办理方法

经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再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五、办理时限

属管辖范围,程序正确及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六、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5)《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2000〕10号)(6)《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5〕845号)

八、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九、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电话:86322762,邮编:510400)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电话:87654865,邮编510600)

监督电话:87656697 83318367

网 址:http://www.daodoc.com/serv(服务窗口)http://www.daodoc.com或http://www.gzsc.gzlm.net(业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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