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实施细则(推荐)_深圳市创业资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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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龙岗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股东之一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15%以上,或持有30万股以上;
(三)入驻龙岗区半年以上,且正常运作。
第二条 对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企业自愿申请、考察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三条 对留学人员创业一次性给予无偿资助10万元。第四条 申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书》(从http://www.daodoc.com/technic下载填写)及其电子版;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三)申报资料、数据不真实,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或报送数据不真实的。
第六条 申请受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9月份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 考察审核。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实地考察审核人员提出书面考察审核意见并签名。
第八条 社会公示。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经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第九条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财政部门印发联席会议纪要。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下达通知,并书面知会区财政部门拨款。
第十条 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龙岗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