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_世纪泰康住院医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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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全称: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商业医疗保险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3-59岁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期限: 一年

声明:本页面所载资料仅供参考,各项内容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泰康人寿 官方网站]

详细条款 产品特色

保额最高的医疗险(最高可达33.725万元); 更短、更合理的等待期(30天);

保证续保,国内首创;

保费低廉,覆盖面广;完全定额,理赔便捷;涵盖至少1056种手术; 可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投保案例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两类(见附表1)。基本部分包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和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两项责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本合同的保障分为五档(见附表1),您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险责任种类及保障档次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在定点医院(见7.8)的住院,包括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后30 天内的住院(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30 天后的住院,我们对超过本合同终止日30 天后的住院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您所投保的保险责任种类,我们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非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保险金日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保险金日额本合同的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 天。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日额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天。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同时按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条件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可选部分(1)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器官移植手术(见7.9),我们按附表2 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选择的保障档次所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1。(2)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0),我们按附表3 规定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在连续投保的前三个保险年度内施行附表3 中所列的择期手术(见7.11),我们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50%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连续投保满三个保险年度,则从连续投保的第四个保险年度开始施行附表3 中所列的择期手术,我们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100%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选择的保障档次所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手术治疗,若一次手术治疗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在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时各手术项目对应的器官移植保险金不可累计,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最高额度的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手术治疗,若一次手术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我们按各手术项目所对应的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或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1)在中国大陆(见7.12)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13)、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4)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疗养、康复治疗(见7.15)、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16)、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醉酒(见7.1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8);(11)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0)、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21)的机动车(见7.22);

(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23)、跳伞、攀岩(见7.24)、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25)、摔跤、武术比赛(见7.26)、特技表演(见7.27)、赛马、赛车;

(14)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3 周岁至 59 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2.2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3)住院(见7.4),保险责任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的非重大疾病(见7.5)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 天;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见7.6)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 天;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7)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两类(见附表1)。基本部分包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和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两项责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本合同的保障分为五档(见附表1),您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险责任种类及保障档次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在定点医院(见7.8)的住院,包括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后30 天内的住院(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30 天后的住院,我们对超过本合同终止日30 天后的住院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您所投保的保险责任种类,我们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非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保险金日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保险金日额本合同的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 天。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日额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天。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同时按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条件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可选部分(1)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器官移植手术(见7.9),我们按附表2 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选择的保障档次所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1。(2)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0),我们按附表3 规定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在连续投保的前三个保险年度内施行附表3 中所列的择期手术(见7.11),我们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50%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连续投保满三个保险年度,则从连续投保的第四个保险年度开始施行附表3 中所列的择期手术,我们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100%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选择的保障档次所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手术治疗,若一次手术治疗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在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时各手术项目对应的器官移植保险金不可累计,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最高额度的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手术治疗,若一次手术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我们按各手术项目所对应的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或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1)在中国大陆(见7.12)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13)、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4)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疗养、康复治疗(见7.15)、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16)、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醉酒(见7.1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8);

(11)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0)、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21)的机动车(见7.22);

(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23)、跳伞、攀岩(见7.24)、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25)、摔跤、武术比赛(见7.26)、特技表演(见7.27)、赛马、赛车;

(14)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4)除上述资料外,① 申请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② 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③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手术证明书。

④ 申请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手术证明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附表4)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内容及档次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决定。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1 年。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书面通知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我们将按变后的继续投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继续投保手续,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起延续有效1 年。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或您签字同意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64 周岁。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解除该续保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继续投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该续保合同的约定处理。

4.3 保证续保 如果您连续投保本合同满三年,您可向我们书面申请保证续保。您依前述约定享有的仅是向我们表达保证续保意愿的申请权,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接受您保证续保的申请。我们接到您保证续保申请后,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我们审核保证续保申请时可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提供所需资料。我们对您的保证续保申请审核后,可做出无条件接受保证续保申请或有条件接受保证续保申请的决定,亦可做出不接受保证续保申请的决定。我们接受本合同保证续保后,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会对保证续保后新发生的疾病做加费和除外处理,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不超过64 周岁。我们接受本合同保证续保后,如果您中断投保,保证续保将自行终止。我们对保证续保后中断投保本合同,然后又再次投保本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您只能在重新投保后连续投保本合同满三年后方可按本条前述约定再次申请保证续保。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28)。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6.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有条件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险保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7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7.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3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7.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7.5 非重大疾病 指本合同定义的10 种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

7.6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10 种疾病或症状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2)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4)肝性脑病。

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1)持续性黄疸病;(2)食道静脉曲张;(3)腹水(肿);(4)肝性脑病。

但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7.7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7.8 定点医院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医院。

7.9 器官移植手术 用正常健康的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置换功能丧失的相应器官的手术。

7.10 非器官移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康复性手术以及本合同定义的器官移植手术。

7.11 择期手术 指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本合同所指择期手术见附表3 中带“*”手术级别的手术。

7.12 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7.13 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

7.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5 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7.16 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7.17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

7.1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1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2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2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2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24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2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2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2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28 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经过天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附表1: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日额及保险金额 单位:元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基本部分 住院日额 保险金 50 100 150 200 250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

保险金 100 120 150 180 200

可选部分 器官移植手术 保险金额 100,000 120,000 150,000 180,000 200,000

非器官移植手术 保险金额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附表2 :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单位:元

心脏、肺脏移植手术

一档 100,000 二档 120,000 三档 150,000 四档 180,000 五档 200,000

肝脏、骨髓移植手术

70,000 84,000 105,000 126,000 140,000

胰脏、肾脏移植手术

40,000 48,000 60,000 72,000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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