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发展状况_海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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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1.概念: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条例》指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条例》总则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中国海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更好地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行政执法依据,并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一、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尽管中国于2001年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中国海关早在1994年9月就已经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国务院在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建立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的边境保护制度。目前中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和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培养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
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中国海关不但要向其他国家海关一样,对进口的侵权货物采取边境措施,而且对出口侵权货物也要采取边境措施。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还是海关应当扣留的侵权货物范围方面,中国都超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最低标准。尽管如此,为了将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解决海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国务院于2003年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已经于2004年3月开始实施。和修订前相比,新的《条例》加强了海关主动查处侵权案件方面的权力、减少了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障碍和经济负担。海关总署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还制定了有关的实施办法。新《条例》的出台,对促进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强有力的执法。
为抑制进出口环节日益猖獗的侵权盗版活动,海关总署要求各口岸海关要将查处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作为海关执法工作的重点。全国海关在保证不影响合法贸易通关便利的前提下,采取了各种措施,努力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效率。自1994年9月我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4000余起,案值6亿多元人民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自2001年以来,全国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以30%的速度递增。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绩,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世界海关组织认为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在出口环节的执法,值得其他国家海关效仿。今年11月,世界海关组织将与海关总署合作,在上海举办大型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论坛,表明了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三)大力开展关务公开工作,提高海关工作的透明度。
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持和配合,我国海关无论在具体执法活动还是在完善制度建设过程中,都始终注意做到“关务公开”,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例如:
1、利用互联网,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查询服务,解答寻求海关保护的有关问题,引导企业积极寻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2、海关总署和全国各口岸海关每年数十次邀请国内外企业对海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现场执法人员鉴别侵权货物的能力。尽管法规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境的主要义务,但是由于海关积极采取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监控和查验措施,目前90%以上的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予以主动查处的;
3、在制定政策和修改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企业意见,提高海关立法的透明度。在2003年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过程中,海关总署主动邀请有关企业代表召开研讨会,了解他们在寻求海关保护中的困难,征求他们的修改意见。海关总署的举措,得到了企业的好评,增强了他们与海关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
4、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工作。针对目前国内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意识的现状,海关总署和各级海关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活动,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有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寻求保护的能力,增进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二、今后执法工作的重点
中国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今后的工作将以以下领域为重点:
(一)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整体形势,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打击进出口假冒知名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探讨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效率的可行性;
(三)在双边行政互助协议框架内,加强和境外海关之间在侵权货物情报交换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合作。
(四)与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加强对我国外贸和出口加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使更多的国内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做到海关执法和宣传引导工作并举。
当前国际贸易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还十分严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任重道远。中国海关将与国内的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及外国海关加强执法合作,共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