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_煤矿机电运输安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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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

第一条 矿井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井下应实现660伏或1140伏供电,原有低压供电应逐步升级改造。必须由机电副总进行定值计算,机电负责人进行机电保护整定,严禁擅自更改机电保护定值。

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 “三专两闭锁”。

(一)、“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

(二)、“两闭锁”,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第二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安全措施等。申请经机电科审核,调度、安监、通风等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 “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填写检查验收单。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安装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其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用其他油脂代替。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区队机电队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填好电气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专责维护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防爆检查员巡回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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