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根滩镇突发公卫预案_突发公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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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竹根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竹根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
长:许志刚
镇长 副 组 长:陈
军
副书记
张邦炎
武装部长 张
艳
党政办公室主任 聂益海
镇卫生院院长
成员单位:镇卫生院、派出所、财管所、农办、教委、广电站、交管站、民政办、工商所。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全面工作和协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科学的应急对策。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监测与预警系统由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三)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卫生院与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四)卫生院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政府卫生院报告;卫生院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病人,都应当及时向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一)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镇、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分工,负责收集、周边地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发病和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资料等,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有关专业机构收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或阻碍。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启动应急预案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宣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分为四级响应。
(一)预备级响应期间,卫生和相关部门应开展下列工作:
1、预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和监测点加强监测、分析、研究和评估,定期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人员、物资、设备等准备。
3、针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普及可能发生事件的防治知识,增强社区、农村、家庭、个人防病能力。
4、可能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卫生和水务部门共同加强水源监测,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5、必要时对易受感染或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停工、停产等措施。
(二)一级响应期间,指挥系统及相关单位在预备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内容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针对突发事件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情、毒情扩散;同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将采集样品送上级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监测和健康教育,密切观察事件动态。
3、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指定医院收治,同时做好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卫生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和发生地区卫生部门的请求,合理调配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的紧急支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确认首发病例。
5、可能发生水源污染时,采取储备水源等措施。
6、对于投毒、人为破坏及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在向本级政府报告收治人员健康状况时,及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查明事件真相。
(三)二级响应期间,指导系统及相关单位在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医疗求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事件对人群健康的不利影响;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卫生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各村组织开展卫生宣教工作。
2、可能发生水源污染时,启动应急水体,实行按计划供水。
(四)三级响应期间,全市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在二级晌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事件的主要情况,自觉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筹集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物资。
3、对传染性疾病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对其区域实行管制。
4、可能或已经发生水源污染时,采取紧急关闭本镇水源,禁止在可能受污染的水域作业、游玩等措施。
末例病例治愈出院一定期限内无新发病例出现,指挥部可以宣布本次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总结工作,并于7日内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启动
(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卫生院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初步判断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可疑原因,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二)应急预案启动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有权:
1、调集各单位、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对可能引起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及某种传染病的可疑食物、水源及其他物质、场所采取控制措施。
3、开展对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并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4、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分别采取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相对人必须予以密切配合。
(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群防群治策略,防止疾病蔓延。
(六)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以防疾病扩散。
(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