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_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解决产业园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建设、运营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规划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收集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并规范运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予以备案。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区环保局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进行日常监管并开展督查,做好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系统的对接。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履行保障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建设运营的职责,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第五条(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可以收集、临时贮存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 10 吨的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并应符合经备案明确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要求。

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第六条(设施规划与建设)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鼓励产业园区利用园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第七条(备案材料)

产业园区应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首次运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如下材料: 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

2.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产业园区情况、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收集危废的区域、数量及种类、日常运营方案服务信息及公开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台帐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内容); 3.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等材料;

4.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材料。第八条(备案程序)

市环保局在收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市环保局将备案材料移交给市固废管理中心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存档备查,并作为今后开展环保管理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年度评估制度)

产业园区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帐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服务信息公开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市环保局在收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运营报告后,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未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产业园区,应停止运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第十条(运营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应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名。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5 年。

第十二条(服务信息公开)

产业园区应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流程、危险废物接收标准、收费标准和收集时间等服务信息。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产业园区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

产业园区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及转移处置环节用危险废物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第十四条(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负责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收集,规范危险废物的标识标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备案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产业园区应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制度)

产业园区应在每季度的次月 5 日前向所在区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第十六条(罚则)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环保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固废管理中心和区环保部门应将违法违规情况于发现之日起 3 日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可以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暂停危险废物收集等行政措施。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管理办法 上海市 园区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管理办法 上海市 园区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