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_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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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学习指导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正。《商检法》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依据,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要执法依据。《商检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形成。《商检法》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41条。
第一章 主要规定了《商检法》的立法目的、法定体制、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依据。
1、《商检法》的立法目的共有四项,分别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2、《商检法》规定的法定体制有两项,一是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分别管理全国和所辖地区的商检工作,二是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3、《商检法》规定了商检的五项法定目标,分别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4、进出口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商品的范围,由国家商检部门通过制定、调整法检目录划定。目录内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经申请并获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5、《商检法》规定了商检的内容为合格评定活动,商检的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未制定强制性要求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章 规定了进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制度。
1、法检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2、法检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
3、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4、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5、法检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在出口国装运前应当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规定了出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制度。
1、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2、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3、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4、经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5、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6、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规定了商检监督管理制度。
具体为:对非法检商品的抽查检验、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报检代理人的管理、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管理、使用质量认证标志、验证管理、加施商检标志和封识、复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商检机构和商检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五章 规定了六种违反《商检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为:(1)对法检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以及对法检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3)进口或者出口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5)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6)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定了其他事项。
具体为: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国务院根据《商检法》制定实施条例、《商检法》的开始施行日期为198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