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契税办理指南_契税办理指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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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契税办理指南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一)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二)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适用税率

契税税率为3%。

房屋权属转移适用税率有如下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四、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因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为含增值税价,而计税依据应该为不含增值税价,所以现行的契税应纳税额=成交价÷1.05×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七、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否则按应缴税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滞纳金。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市具体规定如下:房屋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由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由住宅用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其他土地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统一由东城地税分局驻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收点负责征收

九、纳税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2.《契税申报表》原件1份;

3.《减免申请书》原件1份(减免适用);

4.《减免申报表》原件4份(减免适用);

5.《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原件1份(减免适用);

6.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纳税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纳税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1份、纳税人婚姻证明复印件1份(减免适用)。

注:第1项由开发商提供,第3至5项需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现场填写,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用于地税部门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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