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科级以下公务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_新郑市公务员体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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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 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意见》(郑发„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的目标,探索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指标体系、以服务对象满意为首要考核标准的评价体系、以奖优治庸罚劣为原则的奖惩体系、以政策法规为基本规范的制度体系、以检查评比为主要手段的监督体系,充分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树立“以服务求地位、以绩效求发展”的思想,切实提高执行力,推动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快速高效落到实处,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实现新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坚持注重实绩、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公务员绩效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由所在机关区分情况组织实施,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意见所列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以全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对科级以上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
对占用本单位行政编制,尚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干部,将参照本意见一并考核。单位工勤人员暂不列入绩效考核范围。
本年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考核由单位按以下意见确定:
1、因工作需要新转任的公务员,参加转任后所在单位的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外借工作的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考核,其工作情况分别由挂职、外借单位提供;
3、单位公派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考核,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业绩、过错、公共服务质量评议四大项。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的岗位责任目标,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工作
效率、出勤情况等内容,同时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目标。各单位将工作任务分解为岗位职责、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位公务员,确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数量和达到的效果或标准等。
1、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根据岗位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位要求确定公务员应当承担的相应工作和责任。
2、阶段性中心工作:是指按上级要求在一定工作时限内,应完成的阶段性中心工作任务;
3、重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科室)临时性布臵的重大或主要工作任务。
(二)业绩。业绩是公务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所创造的优异工作成绩,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获得荣誉的。
1、获得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2、获得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的;
3、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荣誉的。
(三)过错。过错是公务员个人因失职、失信、失误或工作不努力,影响工作秩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单位形象,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出现过错或未完成工作目标导致单位在全市评先项目中被取消评先资格,或被确认为未完成工作目标的;
3、在自然灾害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臵,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5、工作效率不高或失误被通报批评的;
6、被新闻媒体曝光不良行为的。
(四)公共服务质量评议。公共服务质量评议是指服务对象、社会群众等对公务员公共服务质量进行评议的活动。
第六条 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综合评价标准。德: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品德高尚、大公无私,工作中原则性、事业心、责任感、政策性强。
能:具有分析判断能力、管理能力、业务处理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勤: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事业心,工作中一丝不茍,肯学肯钻,任劳任怨,达到规定的出勤率。
绩:
1、全面完成工作指标。即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时质量好、数量多;
2、工作效率高。即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组织效率、协调效率、执行效率、管理效率高;
3、工作成效好。即完成工作任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时间效益等方面表现突出;
4、工作方法上有创新。为完成工作任务,在不违反政策的基础上,有创新性的好办法、好措施、好手段,能够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廉:工作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秉公办事,能够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
第七条 考核等次划分标准。绩效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优秀: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
良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办事较为规范,工作比较主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工作成效明显。
一般: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主动性不强,效率较低,质量不高,业绩不明显。
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闲散,办事拖位,质量不符合要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有群众投
诉或不良反映,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四章 绩效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各单位要根据考核内容和《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标准条件(试行)》,按照公务员的职位层次和岗位职责,确定绩效考核样本点,将重点、难点和重要工作、中心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样本点,建立目标、业绩、过错、公共服务为一体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定考核指标既要详细体现考核要素,又要便于实际操作。
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承担重要临时工作任务取得显著业绩的,获奖或立功人员,或服务质量评议结果优秀的,给予相应加分;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有过错或服务质量评议结果较差,受到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给予相应扣分。加分、扣分由各单位在设定考核分值时合理量化设定。
第九条 单位绩效考核实行综合量化考核办法。
1、量化分值。绩效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具体量化标准为,被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廉各占10分,总和为40分;绩效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占60分,五项总分为100分。
2、业绩加分。凡获得省部级、地厅级、县级以及单位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对于同一项工作受
到各级表彰的,只考虑最高荣誉加分因素。对于全市阶段性中心工作或重要工作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加分。
3、过错扣分。对于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业绩较差、有过错或违规行为的,单位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扣分标准。
4、公共服务质量评议。各单位可根据服务对象对公务员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的评议结果给予适当的加分或扣分。
5、综合评定。绩效考核最终得分,为目标得分(基础分值)、业绩加分、过错扣分、公共服务质量评议得分的总和。
各单位按照最后综合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名次。根据量化得分结果,确定公务员绩效考核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在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在对应分值内从高分到低分选出,其他考核等次按照综合得分情况确定。原则上综合得分在76分以上的可以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得分在60至75分的可以确定为一般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可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公务员平时考核的深化与发展,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贯穿在公务员日常管理全过程,按日记实、月小结、季度考评开展。单位主管领导为主管科(办)负责人绩效考核的主管领导,科(办)负责人为科(办)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主管领导。
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1、日记实:公务员每天都要详细记录自己当天所完成的具体工作,对周期长的具体工作要在节点记录,不能出现不具体的内容,并有当天工作结束后,进行自我评价。
2、月小结:公务员本人在每月末将本月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治思想表现以及工作创新、奖惩、出勤等情况如实填写到《平时考核评鉴手册》。
3、季度考评:主管领导在每季度末根据公务员月工作小结和日记实的实际表现,客观公正地对公务员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语,并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建议。评语中要指出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不足,并提出下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4、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要在个人总结和主管领导评语的基础上,根据个人业绩、过错、公共服务质量评议情况对公务员实行全方位量化考评,综合计算获得分值,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等次进行研究确定,并予以公示。具体考评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5、备案。考核结束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四季度考核可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第五章 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审核各单位考核方案、考核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操作性,监督各单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及时监督检查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记实情况和主管领导的评价情况,并将主管领导的评价意见和平时主要表现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公务员绩效考核开展情况和《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不认真实施绩效考核的单位,可通过采取减少或取消本年度单位考核评优资格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的方式予以处罚,以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应从一年四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且有两次以上优秀等次人员中遴选。绩效考核有两次确定为一般等次或一次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应为基本称职;绩效考核有三次以上一般等次,或两次以上确定为较差等次或不参加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核发绩效考核奖的依据。绩效考核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享受绩效考核奖金;确
定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不享受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设臵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励的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获得奖励的资格,可参加有关评选表彰活动。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由市人社局按照规定比例,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根据规定分别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奖励,同时优先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依据。公务员因工作原因和岗位空缺需要职务晋升的,首先察看其近三年绩效考核结果。公务员绩效考核一年四次均为优秀等次的,可确认为一条提拔或重用优先条件;对年度四次绩效考核结果均在良好等次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连续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上优先提拔使用;对年度四次考核结果有两次以上较差等次且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年度四次考核结果有三次以上较差等次且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对年度四次考核结果有四次以上较差等次且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总结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绩效考核确定为一般等次、较差等次的公务员,要进行告诫谈话,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要求。同时建立离岗培训制度,对一般等次、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和为民服务本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级以下公务员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