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_天津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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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0 【生效日期】1996-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宅条件,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安居工程住宅(以下简称安居房)能力,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安居房,每户只能买一次,一次只允许买一套。安居房优先出售给住宅困难户及危改还迁户。

第三条 第三条 我市安居房的出售,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安居房的出售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安居房价格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安居房按成本价格向我市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

第六条 第六条 安居房的出售价格管理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安居办制定。

第三章 购房贷款

第七条 第七条 购买安居房可申请购房贷款。申请贷款者,原则上应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等收入证明(个体户应有街道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房屋(含期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和市安居办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第八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受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限制,贷款利率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没有或未按时交纳公积金的居民购买安居房时,不享受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金融部门公布的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第十条 安居房出售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运作程序按照市安居办制定的有关我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购房者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有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即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购房者在购买安居房时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时,按售价的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获得房屋全部产权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已出售的安居房要实施住房物业管理,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担安居房物业管理的企业要执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3号)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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