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知识讲义_审核知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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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讲
义村 民 治
一、村民自治的启动和发展
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也是党和国家制定的农村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和方针。
——村民自治的启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首先是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初步理顺了农村的生产关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罗城、宜山等县诞生了村民委员会这种农民群众自治管理自己的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会这种组织与扩大民主的趋势相符合,因此,它一经产生就备受推崇。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要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生活的群众自治。正是在上述社会背景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但是,村民委员会如何组织村民实行自治,村民怎样自治,各地都在探索和总结经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该法不仅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设立、组织及其产生办法、下设机构、工作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
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不仅为村民自治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而且也为村民自治的启动提供了动力。
——村民自治的发展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是村民自治启动的初始阶段,那么90年代就是村民自治蓬勃发展的阶段。在从典型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对村民自治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日益走向成熟。
1994年,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的具体任务,从而使村民自治向着具体化、制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截止1997年底,全国6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由少数村干部议决村内大事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逐步成为历史。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这样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新村委会组织法为标志,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村民自治,就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即农村村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自己选举的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办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作出决策或决定,然后全体村民共同遵守并执行,从面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管理的手段,主要通过村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种规章制度,以及村里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伦理、社会舆论的力量进行自我约束。因此,村民群众既是决策者、管理才,又是执行者、被管理者和监督者。村里哪些事情该办、哪些事情不该办,哪些事业该先办、哪些事情该后办,都由村民群众讨论决定和管理,并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
——自我教育。就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群众,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教育方式,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以丰富自己的文化政治生活,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增强道德、法制、民主观念,陶冶情操,促进本村村风、民风的好转,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自我服务。就是村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在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兴办和发展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组建农机、科技、水利等服务褓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为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专项和系列化服务,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克服和解决的困难,达到自己为自己服务的目的。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三个
自我”,既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也是在农村基层实行自治的目的。换句话说,村民实行自治就是为了达到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但是,村民怎样进行和达到“三个自我”呢?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最主要的形式、最好的方法、最重要的制度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四个民主”。因此,“四个民主”就成为村民自治活动的主要内容。重新修订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更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村民自治的实现方式
村民自治是通过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的,因此它成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但是,这“四个民主”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整体,是紧密相连、环环紧扣、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四个民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因为没有一个好的自治组织的领导班子,怎么组织和带领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呢?民主决策是关键,有了好的领导班子,关键还要充分发扬民主,大家的事情大家讨论决策,这样才能把事情办好。民主管理是举措,有了好的领导班子,大家的事情大家定,定了怎么去办,怎样进行管理?必须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作为管理的依据。民主监督是保证,选举、决策、管理各个环节,都需要接受村民的监督,向村民公开,由村民进行评议,这样才能保证把村里的事情办好,使村民群众满意,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目的。所以,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在全面推进“四个民主”,不可偏废。
“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村民自治的精髓。农村各项村务活动只有有利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实现,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也只有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上,都发扬民主,才能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我省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黑龙江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我今天所讲的一切都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各位今后工作的开展也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建议大家在今后的能深入学习,便于跟好地开展工作。
(一)民主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村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在多年的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程序。我们县已经经历了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尤其是大家都刚刚通过激烈的第九届换届选举,成为我们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更为熟悉民主选举的全过程,这里我就不再讲了。我们把重点放在教会大家今后如何依法依规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工作。
(二)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的。因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进行民主决策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当然,要发挥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作用,就必须有法定的程序作保证。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准备、会议的召集、会议的议程和会议决定的通过等方面的内容。
1.会议的时间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果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的特殊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会议的准备
(1)起草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2)起草村民委员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报告。(3)提出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意见。
(4)需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包括: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会议的召集和议程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全体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二是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如果是召开全体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那么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才达到法定参会人数,会议才能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才能有效;如果是召开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那么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会议,才符合法定人数。
4.会议决定的通过
村民会议的决定,若是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会议,其决定必须获得参加会议的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通过,决定始得生效。比如本村有18周岁以上的村民1000人,实参加会议的18周岁以上村民800人,那么决定必须获得401票(包括401)以上票数才为通过;若是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其决定必须获得参加会议的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始得生效。比如本村有300户,参加会议的户代表240户,那么决定必须获得121票(包括121)以上票数才能通过。
《组织法》关于村民会议的决议有特殊规定“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照这些法律的特殊规定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如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为避免法律冲突,新法主动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5、村民会议的地位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代表村民讨论决定村中重大问题的组织形式。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大事项都可由村民会议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见村民代表会议的重要性。村民代表会议只有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障代表权利和行使和保证会议质量,才能保证作出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号召力。
1.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时间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至于一个村,一年内召开几次村民代表会议,这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召开时就可以召开,不要搞一刀切,不要强求一律。如果每季度召开一次,那么会议的时间最好放在季度末,既可以讨论总结本季度的工作,又可以安排下季度的工作。
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过去那种由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召集和主持的做法,都与
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合,应尽快更正过来。
3、会议的议题和准备
(1)会议的议题。村民委员会在召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前三天,应提出和确定本次会议的议题,即本次会议讨论的题目和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从性质上分主要有四种:
一是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容,需要代表审议;
二是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服兵役等,需村民代表了解知道,并做村民群众的工作,按期完成任务;
三是村民自治的重大事务,如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责任田承包、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需村民代表讨论表决,然后村民委员会执行;
四是村民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策。议题提出的办法有两种:
一种是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工作的需要提出,村党支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或与村民委员会研究后,共同提出;
另一种是由五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出。五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出的议题,要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由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表。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最好不要随意改动,以避免村民代表会议已经召开,而议题还未确定情况的出现。
(2)会议的准确。村民委员会召开每次村民代表会议,都要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以保证会议如期召开,提高会议的质量和
工作效率。
①布置会场。②做好文秘工作。③下发会议通知。
4.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人数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这就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召开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时,要在会场设立签到簿,统计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符合了法定人数,村民代表会议才能召开,所作的决定才能有效。
5.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主要议事的组织形式,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角度出发,应该按照一定的议程进行,这不仅能使村民代表行使有了保障,也能使会议有序进行,保证会议的质量。根据全国各地的经验,会议的主要议程应该是:
(1)宣布开会。由会议主持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实到会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报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数和列席人员名单。
(2)报告上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某一成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报告上次会议作出决定的执行情况,请参会人员监督和审查。
(3)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次会议需要研究讨论的议题和解决问题的设想、方案,供代表审议。
(4)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上一次会议至本次会议期间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财务收支情况及重大项目的收支情况、进展情况,提请会议讨论、审议。
(5)讨论和审议。村民代表要对本次会议议题所提问题、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也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一痊代表把想说的话、想提的意见都讲出来、提出来,畅所欲言。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讨论审议。
(6)会议表决与通过。经村民代表对议题和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后,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有两种方式:一是较重要的议题且分歧较大,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有一个表决通过的问题。就是“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会议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主要是对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主要讨论的问题,村民委员会还可以利用村民代表会议的机会,讲一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等问题。
6.会议记录与资料归档
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以及村民代表会议上印发的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
1.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1)要责成专人记录。
(2)记录的格式。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记录会议的组织情况;二是记录会议的内容。
会议的组织情况有: ①会议的名称和届次数; ②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③会议的出席人数和缺席人数及列席人数,如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较少,可以写上姓名;
④会议的主持人; ⑤会议的记录员等。会议的内容有:
①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执行决定的情况报告等;
②会议的议题和会议讨论的情况; ③会议参加人员和代表的发言; ④会议所作的决定及决定的内容。——村民小组会议
新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是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1.村民小组会议的构成。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户的代表参加,2.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3.会议的议题。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 13
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4.会议的表决与通过。经村民或户代表对议题和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后,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有两种方式:一是较重要的议题且分歧较大,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有一个表决通过的问题。就是“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三)民主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双向制约性原则
(四)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议的行为。它是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保障,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
——村务公开制度
实行村务公开,将涉及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公之于众,是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前提。关于村务公开的内容,村委会组织法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务,这是公开的重点;二是村民自己办理的一般性自治事务;三是基层政府通过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国家行政工作。
——村务监督机构
中办发[2004]17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农
村普遍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在吸取地方立法、中央政策和各地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原法所没有的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民主评议制度
民主评议的对象,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
民主评议的内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和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民主评议的主持机构,村务监督机构是民主评议的主持机构。民主评议的组织机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后果,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务档案制度
村务档案建立的机构,包括村委会和村务监督机构。村务档案的内容,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的基本要求,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的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的组织,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的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民直接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