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病原微生物菌_卫乐舒益生菌是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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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用、保藏、运输与管理
王同展 山东省疾控中心病原微生物所所长
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疾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SARS事件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更加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后,相继出台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用、保藏、运输就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其有关规定现简述如下:
一、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用、保藏与管理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具有感染性的物质,是人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科研、教学、检疫检验、质量控制的必要材料,是保障国民健康、国家社会经济安全和生物安全的重要生物资源,它与农业微生物、工业微生物、药用微生物、林业微生物、兽医微生物、普通微生物、海洋微生物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微生物资源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传染病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1985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对菌(毒)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使用等作了相应的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共涉及160种病毒、6种朊病毒、155种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类病原体和59种真菌类病原体,根据其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1~4类,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第七条,保藏机构的设立及其保藏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检验检疫、科研、教学、生产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根据工作需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第二十条,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医疗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机构按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疫检验、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行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以上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在工作中分离鉴定得到的地方菌(毒)株的使用、运输、保藏等参考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与管理
2004年颁布实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作了最新的规定。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运输规定》,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规定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第十一条,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将感染性物质分为A、B两类。A类感染性物质指在运输过程中与之接触能对健康人或动物造成永久性残疾或致命疾病的感染性物质。A类感染性物质使人染病或使人和动物都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其运输专用名称为危害人的感染性物质;仅使动物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900,其运输专用名称为仅危害动物的感染性物质。B类感染性物质不符合A类标准的感染性物质,其联合国编号为UN3373。运输专用名称为诊断标本或临床标本或生命物质B类。《运输规定》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A类(对应联合国编号UN2814)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h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331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题:
1.简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概念。2.简述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病种、毒种的人员,如违反行政部门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