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_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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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购物场所(商场、商店、市场);
2、床位数5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宾馆、旅店);
3、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休闲健身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数30张以上的省、市、县(区)级卫生院;
2、床位数30张以上的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2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典当行,县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
2、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30000锭以上的纺织,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冶金、卷烟(烟草)、医药、造船、汽车等企业;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多家合用、多产权建筑物。
4、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