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纳税评估的方法和技巧_纳税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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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纳税评估的方法和技巧
主讲人 吴一戈(2011年2月25日)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定位
纳税评估仅就字面来看,仅有总局两个规范性文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国税发[2005]40号)提到了纳税评估,法律层级比较低。实质不是这样。纳税评估过程中的案头分析所需资料的采集、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都是税务检查的范畴;形成评估结论后将税款征收入库或加收滞纳金则是税款征收的范畴。这些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从实质上来说,纳税评估是一个综合的税收征管手段,它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上级部门或本单位的领导要求对某个企业进行评估,就是要税收管理员充分运用征管法及细则所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利,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
二、关于纳税评估的责任问题 有些人担心,纳税评估没评出问题,以后企业出了事,税收管理员会不会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风险。
纳税评估结果与个人征管水平、资料掌握的多少,都有关系,是日常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可能把企业所有问题都通过评估找出来;评估本身就带有不确定性,是评论加估计评出的结果,是税企双方协商、沟通的过程。评估结果只要双方认可,企业补税就达到目的。如果企业通过核实,认为税务部门不对,可以不执行评估结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评估结论对纳税人没有约束力。
如果硬要说评估有风险,降低纳税评估风险的方法,在工作中一是不能徇私舞弊;二是不能玩忽职守!这两条做到了,不存在风险。
三、关于评估流程
纳税评估有四个流程,但不是每次评估都要走完这四个流程。
通过案头分析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疑点问题排除,或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另一种是疑点问题无法解决的,则转入约谈举证环节。
在约谈举证环节,评估人员将纳税人请到税务机关,(有时为了工作方便,评估约谈也可以到企业进行),与相关人员面对面地交流,并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提供质证,在约谈举证环节同样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疑点问题排除,或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另一种是疑点问题无法解决的,则转入实地核查。
在实地核查环节,评估人员直接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落实有关疑点问题,工作完成后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在评估处理环节,对于不同的评估结果,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对于未发现疑点问题、疑点问题可以消除的,直接填制《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二是对于疑点问题可以消除,或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但不涉嫌偷骗税的,填发《纳税评估建议书》,责成纳税人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如果企业不同意评估意见,双方可以进行沟通,税务部门不能强行要求企业入库。双方沟通后,如意见仍不统一,可以移交稽查。
关于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入库问题,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增值税可以通过CTAIS纳税评估模块,在评估的当月征收入库,一般纳税人应补缴的增值税只能由纳税人在次月通过申报的方式入库。有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应取得送达回证。
四、纳税评估四环节的方法与技巧
(一)关于案头分析
纳税评估最关键的环节是案头分析,也是当前评估工作的难点、重点。
1、分析时尽可能地采集内部有关信息系统储存的纳税人的所有信息。
如税收征管系统储存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发票信息、“一户式”管理信息,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信息等。对税企两方之外的第三方信息。如:其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济执法部门、供电部门等部门信息,要尽可能地取得。外部信息的利用得好往往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2、利用内部的信息可以进行税务登记和认定分析、申报征收信息分析、纳税申报表分析、财务报表分析、发票信息分析、稽查信息分析。
(1)税务登记分析
对“法定代表人”、“业户住所”、“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四个项目进行分析,可以掌握法定代表人是谁,可以初步判断性别、年龄、本地人或外地人,住在什么地方,如果是外地人,特别要关注企业是否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如果是,要密切关注其业务是否是“两头在外、中间开票(外地收购,外地销售,本地开票)”,即不法分子利用内地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在内地注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利用虚假的业务,大量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然后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种登记分析
分析企业征收品目是否和税务登记表中的经营范围一致,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如果不一致,说明企业在申报纳税时有可能适用低税率,少申报纳税;在征收增值税的同进,是否做了所得税税种认定。
(3)银行信息分析
要分析开户银行是哪个行,账号多少,是否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表上的银行账号一致,是否存在多头开户情况,是否隐瞒申报其他银行账号。如果存在多头开户未申报,应对企业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外企业是否存在账外账的可能。
(4)资格认定分析
资格认定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也包括是否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资格的认定事项,分析企业什么时间认定一般纳税人,特别要注意纳税人在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购进货物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认定前的存货是如何处理的。
如果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未申报认定一般纳税人,那么也应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并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对不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申报纳税时是否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申报。
(5)申报征收收信息分析、纳税申报表分析、财务报表分析、发票信息分析时,要与实地核查结合起来,要通过分析中发现的疑点确定实地核查的重点项目,做好分析记录。
这里分析的项目、方法很多,不是一句两句话说的清,总的,是千个师傅千个法,你自己擅长什么方法,就用什么方法,不能仅分析税负率。
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对这类企业的案头分析,要用到五个指标——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按省局的要求,税收管理员在筛选计算时,必须选取销售额变动率中的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作为筛选计算是否异常的指标,如选定的销售变动率其中一个指标上下波动超过20%,或增值税税负率与本地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差异率幅度超过10%的,均应列为筛选指标异常户,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6)稽查信息分析
管理部门应与稽查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
2006年,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倡导并推广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纳税评估是税源监控与税务稽查之间的联系纽带,是税源监控与税务稽查的结合点,用以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档,使税源监控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1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重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前,要充分利用稽查案卷,通过对该企业税收违法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找准纳税评估的重点,提高纳税评估的效率。
(二)关于约谈。
约谈只能围绕案头分析提出的疑点去约谈,不相干的事情不要谈。约谈前,要有准备,有一个约谈提纲;提出的问题必须围绕疑点去谈,要有针对性;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哪些证据、数据,都要想好。
在约谈开始可以不做笔录,先与被约谈人拉拉家常,聊聊经营情况和经营的难处,要从关心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尽量缩小征纳双方的距离,融洽感情,同时也让其放松戒备;
(三)关于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不是税务稽查,是针对疑点,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后,仍有疑问的前提下开展的。实地核查只就企业的疑点涉及的相应账簿、账务处理和数据进行有目的的核查,而不是全面核查,凡是与疑点无关的,一律不核查。
(四)关于纳税评估报告的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评估约谈及实地核查情况、评定处理意见五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