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办理_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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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以来的十几年间,固定资产信贷业务发展较快,贷款规模逐年增长,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从最初支持企业添置单台设备发展到支持企业进行总体改造,从支持轻纺企业为主到支持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从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到支持基础设施,从单纯的贷款业务发展到包括贷款融资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以支持和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己任,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大力开拓信贷市场,累计对近2万个项目发放贷款6600亿元。尤其是1998年以来,配合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贷款投入,每年的投放额都在1100亿元以上,承贷的技改项目数和贷款额占国家安排计划的70%以上,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

业务品种

1.一般项目贷款:客户因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产生资金需求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本外币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贷款:是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2.并购贷款: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鉴于该项贷款的特殊性,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办法规范该类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具体情况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以上机构咨询。

3.临时周转贷款:对中国工商银行已承诺贷款客户,在项目建设中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因计划安排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所发放的垫付性短期贷款。4.外汇转贷款: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我国借款人提供并由国内银行转贷的贷款。该类贷款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期限较长。该类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均由贷款人决定,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为无息),期限较长(一般在10-40年间,并含有2-15年宽限期)。

贷款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但首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工商银行考虑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同时,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2.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贷款程序

一、受理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公司业务部门(或相当于公司业务部门的市场营销部门)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客户的申请一般由客户的开户行受理和初审,并由该行对受理的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二、初审

固定资产贷款初审阶段主要审查内容是:下级行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业主借款申请;借款人近期报表情况;项目贷款条件。

三、评估

贷款项目的评估一般由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评估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价,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依据。对需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公司业务部在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的同时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不需要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

1.贷款项目评估的依据

(1)国家产业和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及参数;

(2)中央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信贷政策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的评估规定和参数;

(3)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

(4)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

(5)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2.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布局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

(2)符合国家产业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和参数;

(3)符合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评估参数;

(4)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5)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a.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借款申请书。

b.借款人(出资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及随审计报告附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

现金流量表及其报表附注。

c.借款人现有负债清单及信用状况。

d.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权威部门论证结论。

e.市场供求、产品价格、行业状况分析资料。

f.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g.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

h.贷款偿还方式及计划,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及贷款偿还期内现金流量预测材料。

i.贷款担保意向或承诺,担保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或有负债状况,抵押(质押)物的情况说明。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卡)、借款申请书。

j.同级别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评估的范围

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外汇贷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不评估,只要提供贷款调查报告即可:

(1)项目贷款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外汇100万美元以下的;

(2)以存款、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券全额质押的项目贷款;

(3)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批的。

四、审查审批

项目贷款评估报告完成后,评估咨询部门要认真审查评估报告,并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政策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依据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贷款的审查审批。

五、联合评审

联合评审是指对按现行评审程序需要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评估、审查和信贷意见,再报信贷审批中心信贷审查会议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总行领导审批的信贷业务,实行有关业务部门同步评估与审查的一种特殊贷款程序的项目贷款。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原则上限于以下几类:

1、总行确定的300户重点优质客户申请的时效性较强的信贷业务;

2、市场前景好、竞争激烈的基础设施项目;

3、银团牵头行已组织评估,我行以参与行身份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

4、时效性强的投标项目;

5、总行领导认为需要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项目原则上在10亿元以上。

六、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在签订合同之前,借款人应当承诺以下要求:

1.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中国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中国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中国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中国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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