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理流程_社保办理流程及方法
社保办理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保办理流程及方法”。
员工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1-2-22 13:05:00]
附件一: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办理人员增加、减少业务时间:每月16—25日,需提供以下材 1.填写《昆明地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金增减情况变动表》一式两份; 2.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3.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4.省外转移需待转移手续完整后再增加。
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时间:每月1-10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单位接收的:养老保险手册2008年以前参保的,2008年以后参保人员没有手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新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编号,省内的要明确具体单位名称和具体接收地社保机构名称。
2.没有单位接收自谋职业的:养老保险手册、户口册、身份证、失业证或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省内转移的要明确具体接收地社保机构名称。
3.转移省外的职工,先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待对方社保机构提供同意接收的函后再办理资金转移等相关手续。
三、办理退休审核时间及材料 1.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退休的,于每月16-25日来办理减少,并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同时进行档案审核,于次月1-10日办理待遇计算。
2.材料: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档案、《云南省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有独生子女证的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独生子证相关信息不符的请提前到发证机关进行校验。
四、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出国定居支付个人缴费时间:每月1—10日 1.请单位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中签署单位意见、本人或家属意见,印章完整。
2.办理在职死亡请提供身份证、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正;办理出国定居提供身份证、出国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五、困难欠费企业因职工退休,转移需要办理零星补缴手续时间:每月25日到月底。
六、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时间:每月1—25日 未来保障参保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不受影响,单位更换经办人员时,请提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避免影响工作。
七、办理单位结算注销手续时间:每月25日到次月10日。
单位须提供关于单位关、停、并、转及注销的文件,妥善安臵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后填写年度结算表,结算所有欠费后再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注意:1.以上所有表格凡需经办人、审核人、单位签章的都务必印章完善。2.以上业务办理时间遇节假日均不顺延。附件二:
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仅集团本部机关适用)
一、办理人员增加、减少业务时间及办理单位信息变更须知:
(一)办理时间:每月8—15日;
(一)提供打印的《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参统企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纸质的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二)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所需资料:(单位人员增减每月只能核定一次)
1、人员增加(新招及调入人员):须提供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或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复印件即可)。新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软件中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并打印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软件中的表二),同时将新增人员基本信息(文本信息)备份在U盘上一起报送。
2.已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报盘,但须在《增减表》上填写清楚社会保障卡号。
3、人员减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提供《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调出:须提供调函或调令。
5、须提供除名的正式文件。
6、死亡: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或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三)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须提供社保部门审核过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四)单位关闭、注销或参保人员减为零:须提供单位注销医疗保险关系的申请、地税关系注销证明、《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关闭或注销文件批复;办理时须缴清所有医疗保险费。
(五)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资料:
1、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变更申请、新更换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
2、单位地税机构变更:须提供变更申请、新更换的《地税登记证》副本,《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须提供变更申请、新更换的营业执照。
4、单位联系电话变更须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变更。
(六)办理医保专管员证:
1、申办专管员:提供申办申请、《专管员办证登记审批表》。
2、变更专管员:提供变更申请、《专管员办证登记审批表》、原专管员证。
3、遗失补办专管员证:提供补办申请、《专管员办证登记审批表》。
二、办理“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业务须知
(一)新办
1、办理时间:每周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批申报表;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审批表;
4、医院病情证明原件;
5、既往二年内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张半寸免冠照片。
(二)增加病种
1、办理时间:每周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变动登记表;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审批表;
4、医院病情证明原件;
5、与新增病种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张半寸免冠照片;
7、原就诊证复印件(领取新就诊证时交回原就诊证)。
三、办理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对异地安臵的住院患者的要求:在入院三日内电话告知单位,再由单位经办人报审核监督科。内容包括:姓名、单位、所在医院名称及电话号码、入院诊断。
(二)异地安臵参保人员“两特病”患者的门诊医疗:
1、由单位经办人填报《长期驻外及异地安臵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核报资料明细表》、《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含异地安臵、门诊报救)报销登记表》及患者的发票原件、处方原件或复印件、就诊证复印件等有效的单位据,在每月的15-20日(公休日顺延)交医保中心审核监督科,并于次月15-16日到医保中心财务科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2、每年十二月份出院的异地安臵患者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的审核结算资料,必须在次年的三月份以前由单位经办人交送医保中心审核监督科审校,逾期医保中心不再受理。
3、异地安臵参保人员“两特”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经办人填报《长期驻外及异地安臵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核报资料明细表》、《两特报销登记表》及患者的发票原件、处方原件或复印件、就诊复印件等有效的单据,在6月15日—20日;11月15日—20日交医保中心结算。并于次月15-16日到医保中心财务科办理有关财务手续。超过时间,将不给予办理。
4、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办理领款手续时需开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款收据,医保中心财务科收到收款收据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第一次办理领款手续时需提供写有单位名称、单位医保代码、单位开户银行及贴的纸质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根据医保中心的报送要求(时间关注医保中心窗口),每年须对长期驻外和异地安臵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参保单位要统一填写《长期驻外和异地安臵参保人员资格认证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医保中心核对备案,此表作为当年长期驻外和异地安臵人员个人帐户清退的最终名单。
(四)清退异地安臵人员个人帐户时间:每年6月12-22日。
四、办理参统企业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增资核定业务报送资料:
(一)办理时间:每年的3-7月份每月增减业务核定期间。
(二)基数调整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先调整缴费基数后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三)在办理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增资调整时,调整当月须提前到医保中心拷贝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文本信息(五人以下可不用考盘,直接在《人员增减变动表》上填写,增减表上变更原因填写“调整缴费基数或调整养老金”。
(四)办理在职人员缴费基数调整须提供:
1单位上年度《劳动情况表》报表(此表须经统计部门审核盖章,调整后缴费基数总额与《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有出入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2、《承诺书》;
3、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明细表》。
(五)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调整须提供:
1、《昆明市退休人员医保划帐基数调整情况表(表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2、《昆明市退休人员医保划帐基数调整情况表(表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人员)》或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表;
3、调整后的养老金总额须与退休人员医保划帐基数调整情况表或养老金拨付表上的养老金总额基本稳合,若有不相符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六)在申报基数调整时,须提供打印的《××区参统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养老金调整表》一式两份,打印修改后的缴费基数文本名单及缴费基数文本信息电子文档。
五、办理社会保障IC卡(医保卡)(一)新办理
将相应资料(人员增减表、合同或劳动鉴证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数据采集表二)报送窗口后,窗口将返一张蓝色的“××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拿到此单后2个月或40天以上可拿到卡。
(二)、医保卡遗失补办
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1份。由盘龙医保中心提供一张交费单据,经办人交费后(补卡人自己承担此费用),带上此交费的单据交医保中心窗口,窗口收件后会给出一张20个工作日后取卡的单据,到时去取即可。附件三: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5.工资明细表;
6.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 7.《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表一)》、《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情况表(表一附一)》(电子版)和《昆明地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表四)》
二、社会保险局按月办理增减业务,每月根据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核定月应缴数额。
三、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工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需要提供的材料 1.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工伤? ??(1)首先及时送职工到定点医院抢救、治疗;(2)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3)待社保局进行确认。2.工伤待遇支付。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2)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指工伤保险)复印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明);
(4)达到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5)工亡职工待遇支付需提供《死亡证明书》;
(6)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工亡职工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
(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8)《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单位持以上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处审核后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加盖公章。附件四: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生育保险费由社保局按月办理增减业务,每月根据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进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参统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发生生育或流产等情况的,须在半年内道社保经办机构的生育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并加盖公章; 2.准生证、出生证、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需证明属于顺产、难产、刨宫产等情况的诊断说明或出院证明;流产的需出示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的诊断说明及休假说明原件)、发票原件;
4.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证,需提供父、母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女职工须到依照国家规定合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就诊; 2.凡属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不允许用医保卡支付;
3.医疗机构的诊断说明、出院说明、发票均需医疗机构盖章确认。附件五:
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根据集团各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实际,制定本规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按属地化管理,并且缴费按照“按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缴。
一、参保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动、申报业务,办理日期按各单位所在就业局规定执行。
二、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以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参保单位登记时须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二)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在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发生变化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三)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单位应足额缴清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相关文件材料; 2.涉及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合并、兼并、分立单位人员名册;
5.原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当月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应缴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
4、单位注销书面申请。
三、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参保单位新增就业人员(新增就业人员为从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未纳入信息系统的就业人员)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调动手续表等(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停保登记(暂停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劳改劳教、在职人员失踪、停薪留职等情况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停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征入伍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被劳改劳教证明、法院开具的人员失踪等相关材料和证明;
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表》 3.《昆明市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个人缴费工资情况表》 4.《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5.《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6.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应具备以下材料:①就业录用备案手续如(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等);②劳动合同书(实行全员合同制后,每个职工均应有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人员除外);③单位与个人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④其他应进入个人档案的材料(可作为附件);⑤牛皮纸档案袋(每人一份)。
注:以上表格用碳素笔填写后加盖公章。
(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况时,原单位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缴费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离(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材料。(复印件)
(四)暂停缴费人员续保登记。
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续保登记,如果为该人员办理停保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属于单位所在地时,参保单位应首先到其办理停保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停保缴费人员转移登记后方可办理此项登记,办理时认真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调动手续表等(复印件); 2.《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员转移。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调入单位应及时到转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转移并提供相关转移材料。
转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给调入单位,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送至转入经办机构,转入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转出经办机构存档。
(二)失业人员转移。
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与再就业经办机构不一致时,再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原停保缴费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转移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2.提档函和介绍信。3.《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给再就业单位,再就业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送至再就业单位所属经办机构,再就业单位所属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存档。
五、缴费工资核定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在失业保险核定业务办理期内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参保单位正确、完整填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变更基数申请、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等有关资料,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单位缴费工资核定。对不符合规定申报的,由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当月未申报失业保险业务变更的参保单位由经办机构于每月业务期的最后一天按上月缴费基数在信息系统内做统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