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医药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_职务犯罪特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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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医药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近年来,医疗行业中一些单位和医务人员利用药品采购的机会,收受贿赂,接受回扣。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医疗行业腐败形势较为严峻,应当引起足够重视。预防药品采购投标、招标中的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为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寻找新对策,不断探索预防药品采购中的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积极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根本利益,我院对今年九起医疗行业在药品采购中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就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作了一些分析和思考。

一、主要犯罪特点

一是药品‚回扣‛形式多样,诱发受贿犯罪突出。从全国目前药厂来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制药企业的生产规模小、设备差、产品技术含量低,许多药品供大于求。在此情况下,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只有靠回扣这种非正常的营销方式,刺激医疗机构和医生大量用药,以达到多挣钱的目的。因此,药品‚回扣‛方式多种多样,真可谓五花八门。主要的回扣方式有:第一,现金回扣方式;第二,实物回扣方式;第三,免费旅游回扣方式。上述诸多方式,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从而诱发职务犯罪也十分突出。仅今年在九起受贿案件中就有8起为收取‚回扣‛而涉嫌犯罪。由此可见,因药品‚回扣‛而诱发犯罪是目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是涉嫌犯罪以带‚长‛字号的人居多。在九起药品‚回扣‛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中,医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就有3人,药房部主任(处长、副处长、科长)7人。由于这些带‚长‛字号的人都是各医疗单位的关键人物,因此也就成了药品经销商们采取回扣方式‚进攻‛的目标。

三是医药行业具有连串性。据调查,这九起案件中有医药投标单位、有医药招标单位、有医院,重点涉及到医药招标投标、医院药剂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这些人员往往利用自己的权力大而进行受贿(拿回扣)。

四是犯罪行为较为隐蔽,案件潜伏期较长。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医药公司或药厂的推销员、医药代表的营销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采取单线联系、开联络会、药品推广会、药品发布会等形式,把医疗单位的相关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第二种是对有处方权的医生,药品经销商并不急于要求医生在一定时期内大量使用某一种药品,而是采取适量增加,最后达到批量购药的目的,这样不易被院方注意和发现,收受处方回扣费便是轻而易举的事。上述表现形式,使药品‚回扣‛诱发职务犯罪更加隐蔽,有的案件潜伏期长达7、8年之久,有的甚至还要更长些,从而增大了查处的难度,同时也给预防药品采购中的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主要犯罪原因

药品采购中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机制上的原因,还有管理监督不力等诸多因素。通过大量调查和对案例进行认真分析,目前药品采购中诱发贿赂犯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管理、监督不力是药品采购中产生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少发案单位只注重内部的业务建设,而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而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在单位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时,毫无顾忌地大捞好处费,从客观上给犯罪分子创造了受贿的便利条件。

二、药品营销形式多样,极具诱惑力,是产生受贿犯罪的外部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无疑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也面临严峻的挑战,药品的生产、经营也随之竞争激烈。因此,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千方百计地想出各种招数来争夺客户,在药品‚回扣‛的数额上,更具吸引力和诱惑力。从而导致一部分医疗机构中的公职人员,经不起营销这种非正常方式‚进攻‛的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以药养医,以谋福利为幌子,私设小金库是诱发单位犯罪的内在因素。有些医疗单位的领导人钻医疗体制改革的空子,借药品营销竞争激烈之机,打着以药养医、为单位谋取福利的幌子,私设小金库,大肆聚集钱财。在以药养医方面主要有三大招数不按规定收费:第一种主要表现在药品价格方面,不按规定时间及时降价销售药品和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差价率销售药品;第二种主要表现在医疗服务方面,比如: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擅自收费,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等。第三种主要表现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方面,违反规定标准乱加价和乱收费。往往这些‚额外‛收入以药养医为本单位职工谋福利为名,大部分进入了单位小金库。有的医疗单位所收取的药品‚回扣‛费,也进入了小金库,从而导致了单位受贿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医疗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近年来,国家为了加速对医药、卫生行业的各项改革步伐,陆续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法规。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单位的领导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缺乏对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导致部分医药、卫生行业工作人员思想道德观念淡化,法律意识淡薄,在药品的采购中违法、违规,有的直至严重违法犯罪。如在查办某医院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是这样认识的:‚自己在采购药品中,虽然自己得了一部分‘回扣’,但大部分‘回扣’款都归单位所有,而且现在社会风气就是这样,我不收,别的人也要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有的单位对受贿认识模糊,界限不清,认为单位收取的是药品的让利费或者是折扣费,这属于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算不上是单位受贿。由此可见,在医疗行业部分工作人员中,思想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如此之淡薄,这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之所在。

三、主要预防对策

药品‚回扣‛诱发职务犯罪是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积极探索医药卫生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有力减少和遏制医药卫生行业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意义非常重大。

一、积极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公开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药品、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如实行过去传统的购销方式,会出现很多问题。一是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二是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直接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四是极易诱发行贿、受贿犯罪等。实行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招投标,是国家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集中招投标竞争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自行组织招投标和在网上采购招投标的有效途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时,可邀请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和检察机关参与到招投标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进行,规范有序,真正做到公开保公平,公平保公正,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成本,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真正让利于民。从机制上解决诱发医药、卫生行业单位及个人行贿、受贿犯罪的治本性问题。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药品‚回扣‛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不力,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预防行业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关键。

1、建立主管局的管理和监控职能。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上采用‚宏观控制、重点检查‛的方法,参与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业务管理。即由卫生局的下属职能部门对各医院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情况,进行行情分析,宏观控制各医院业务状况。同时,不定期地实行重点抽查和有针对性的检查,将检查情况与该医院领导干部及部门负责人的目标考核挂钩。

2、加强医院内部的自我管理和监督。(1)成立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部的采购任务。各科室需要药品和器材,列出计划,统一上报管理委员会采购,杜绝各科室甚至医生私自使用药商推销的药品或器械。(2)成立验收购进的药品、器械的生产厂家、性能、使用期效等进行验收,统一归库。(3)发挥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实行纪检监察无禁区。对医院的重大决策,各科室的收入和支出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有关部门应限期整改。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当前一条深刻的教训是:相当一部分单位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缺乏对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淡薄,直至诱发职务犯罪。针对这一深刻教训,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及医疗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行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四、加大打击力度,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作用。从我院查处的医疗系统犯罪案件看,犯罪人多是带‚长‛字的管理者,但对医生的医务活动是否是‚从事公务‛,临床医生收受回扣是否属于‚在经济往来中‛,目前还存在争论。为此一要完善立法,使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打击有法可依。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受贿罪的客观行为界定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在经济往来中‛。因此,医生是否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医务活动能否界定在受贿罪的条件中,都必须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有了明文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打击职能犯罪的威胁力,也使广大的医务工作者明白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二要积极开展预防医药卫生行业职务犯罪工作,对那些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的行为,要积极建议卫生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认真查处和规范。对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贪污受贿已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予以坚决打击。三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职务犯罪量刑偏轻、缓刑偏多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罚的惩戒作用。因此审判机关在符合法律量刑幅度内,应多判实刑,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此外,对不构成犯罪的贿赂行为也要加大打击力度,要利用党纪政纪、行政规章制度来调整这些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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