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_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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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制度

青 浦 区 农 业 委 员 会

青浦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一三年十月

目 录

一、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1 第一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1 第二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和调整…………………2 第三条 年度财务收支决算………………………………………2

二、财务管理制度……………………………………………………3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3 第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4 第六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5 第七条 内部牵制及稽核制度……………………………………5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管理制度……………………7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9 第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9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10

三、资产管理制度……………………………………………………11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制度………………………………11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12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制度………………………………13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管理制度……………………………………14 第十六条 不实资产处置制度……………………………………16 第十七条 镇级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制度………………………19 第十八条 村级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制度………………………20 第十九条 村级托管经营性资产收益的收支制度………………20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管理制度………………………21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制度………………………………………22

四、土地承包制度………………………………………………………23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23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24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制度…………………25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26

五、“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制度………………………………………27 第二十六条 平台工作职责………………………………………27 第二十七条 平台数据采集、上传、更新制度…………………27 第二十八条 平台网络维护制度…………………………………28

六、收益分配制度……………………………………………………28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28

七、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29 第三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选举制度……………………29 第三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制度……………………………30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30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开制度………………………………………31 第三十四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32

八、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32 第三十五条 主办会计岗位职责…………………………………32 第三十六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33 第三十七条 联村总会计岗位职责………………………………34 第三十八条 村报账员岗位职责…………………………………36 第三十九条 稽核人员岗位职责…………………………………36

九、内部控制制度……………………………………………………38 第四十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38 第四十一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8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9 第四十三条 存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0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0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42 第四十六条 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2

十、内部审计制度……………………………………………………43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制度………………………………………43

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一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

⒈各单位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应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收支计划,安排好预算支出。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⒉预算收入项目有:(1)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补助收入;(4)其他收入;(5)投资收益。

⒊预算支出项目有:(1)经营支出;(2)管理费用;(3)支农支出;(4)公共福利支出;(5)其他支出。

⒋上述预算收支项目要求编制到二、三级明细科目。⒌预算收入减去预算支出和交纳税金后的结余部分,即本年收益,一般应按下列顺序编制分配计划:(1)提取公积公益金;(2)向投资者分利;(3)农户分配;(4)其他分配。

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由村两委班子会同村总会计编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并表决通过。

⒎每年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同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二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⒊联村总会计要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建立收入、支出明细账,及时反馈给村主要领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预算实施。

⒋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过程中,因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预算支出项目或出现减少预算收入项目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于10月31日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并将预算调整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计划。

第三条

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⒈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做好核实收支工作,对应收未收的款项,要积极组织催收,对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及时归还,全面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和现金流量的真实情况。

⒉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草案,认真总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定,并表决通过。决算草案须在3月31日前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上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⒊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调整预算计划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结果要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二、财务管理制度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⒈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保管。

⒉坚持收支两条线,现金支出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⒊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⒋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出纳账,结出当日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⒌出纳员应每月与会计员对账,核对双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余额是否相符,做到账款相符。

⒍单位发生的有关现金收付的经济业务,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余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⒎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对保险柜密码保守秘密并管好钥匙,不得任意委托、转交他人,出纳人员调动,必须更改保险密码。

⒏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准用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⒐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如确需出借的,必须按村民议事规则办理。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保证按约定还款期限还款。

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如需借(领)资金,须由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须在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

⒈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的签发、收取、保管。⒉支票须由专人保管、专人签发。支票签发人不得持有全部印鉴章,实行相互牵制、监控。

⒊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准虚假出票。⒋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填写完整、印章齐全。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⒍取得收入款项,必须开具统一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由青浦区经管站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第六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⒈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按照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作详细登记入账,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入账。

⒉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经手、操作。超过一年的债权必须每年发《询证函》予以确认。

⒊对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对,并做好清理清册,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⒋对确需核销的坏账呆账或不需支付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核销。

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不得村委会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内部牵制及稽核制度

⒈对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⒉出纳要严格遵守库存现金管理制度,会计与有关人员应定期抽查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

⒊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⒋各镇(街道)会计服务站内部需设置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以加强财务管理。

⒌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以及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⒍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有:①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②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一致,金额是否相符;③使用的会计科目,借、贷记账方向和金额是否正确;④摘要的填写是否清楚;⑤各个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盖章。

⒎会计账簿审核的内容有:①账簿种类是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业务需要设置齐全;②会计科目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子目是否采用全称;③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帐,各项费用支出、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⒏会计报表审核的内容有:①会计报表的种类填报是否齐全;②报表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列,应披露的事项是否披露;③编制报表前对应调整的账项是否进行调整;④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是否进行核对,账账、账实、账表是否一致,各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⑤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时编制上报。

⒐财务收支审核内容有:①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预算;②是否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③检查开支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如有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④对偏离计划,违反制度的业务,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

⒈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⒉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的核算。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

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⒋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不应计入“补助收入”。

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款项时,应计入“公积公益金”账户进行核算。

⒍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款项时,应计入“其他收入”账户进行核算。

⒎土地征用补偿费根据批复文件和征地协议,先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然后根据文件或协议约定将归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账户。

8.土地垦复所得到的收入先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当发生土地垦复支出的同时,根据相应的支出金额从“专项应付款”账户转入“其他收入—土地整治收入”账户。剩余的土地垦复收入逐年转作“其他收入—土地整治收入”账户核算,转入年限由各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确定,最低年限不得少于3年。

(二)财务支出管理

⒈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农支出、公共福利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⒉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支出的核算。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

⒊规范支出凭证和单据,报销的支出凭证和单据应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款收据及自制的规范的原始凭证。

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设施的购建,应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进行成本归集,待项目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竣工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账户;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如有财政补助款的,先冲减该项目的财政补助款(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余额记入“其他支出”账户。

⒍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一般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最多为30年;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最多为40年。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一般在固定资产原值的5%左右。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⒈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村级一切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村务议事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⒉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工作流程。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审核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盖章后,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门账户。

⒊支出票据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有异议不通过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⒋审批人自己经手的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外,必须由村其他一位主要干部审批。

⒌财务支出工作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⒈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单位必须建立财务管理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同时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⒉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财会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

⒊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⒋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存2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⒈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报账员。会计和出纳、报账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⒉会计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报账员)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出纳(报账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⒊会计负责开票,出纳(报账员)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⒋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报账员))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⒌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的,需经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议确定。

⒍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⒎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⒏建立健全联村总会计年度考核制度。

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⒈物资采购须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⒉采购结束后物资到达,要指派专人保管并进行验收签单与数量、金额的登记。

⒊物资的使用实行领用制度;领用单要注明用途、数量、领用人等内容。保管人根据领用、退用手续,如实进行物资进出的登记

⒋物资使用结束,如有多余,要及时处理多余物资。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⒈建立台账:

⑴建立“三资”监管平台中的台账(固定资产、资源、合同等)⑵建立农村集体企业台账。农村集体企业是指各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全资企业。

⑶建立农村集体参股投资企业台账。主要是指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在各类企业的参股投资的企业。

⑷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台账。主要是指各镇、村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转改制后占有土地的出租。

⑸建立租赁房屋台账。主要指各镇、村集体出租、出借的房屋应建立台帐。

⑹其他需要建立的台账。

⒉分工负责:镇(街道)资产公司根据授权对镇(街道)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台账建立对应的资产台账并负责指导、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企业、村民小组上报的资产台账建立对应的资产台账并负责指导、监管。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镇(街道)、村、组三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台账建立指导、管理和汇总工作。

⒊管理要求:凡属资产台账建立范围内的都必须建立,不得少建、漏建。资产台账登记的内容、金额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资产台账的建立、管理列入会计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⒈租赁管理的范围为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⒉租赁的对象为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⒊租赁的原则:

⑴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⑵民主协商原则(即租赁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⑶程序规范合法。⒋租赁的程序。

⑴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定拟订并公布租赁方案;

⑵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租赁方案;

⑶公开组织实施租赁方案; ⑷签订租赁合同。

⒌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经营者,如违背合同约定,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的,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⒍对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致使集体资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集体资产在出租中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⒎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制度

⒈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⒉清查范围:对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⑴资产清查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及其他资产、在用低值易耗品。

①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

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各类资产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③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清查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④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

⑤无形资产清查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⑥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企业、单位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⑦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

⑧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指已列支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有形资产。

⑵负债清查,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①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②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⒊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⒋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要做到以下几点:⑴清产核资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镇(街道)村组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⑵在清产核资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财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⑶对账外财产和无偿调入财产等,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确定入账价值;⑷盘盈资产需经过价值重估后入账。

第十六条 不实资产处置制度⒈不实资产是指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被收回的债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⒉处置的范围

⑴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实资产; ⑵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全资企业的不实资产;

⑶镇(街道)、村、组三级已关停或已转制的原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

⒊不实资产的认定

⑴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 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资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③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①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②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呆滞积压商品等;

③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④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⑤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3)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①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③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

(4)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①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的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②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③因受自然灾害影响而形成的在建工程非常损失。(5)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①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

②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二年发生亏损的; ③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④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⑹不实资产核销中涉及实物资产部分的,账面不再保留残值。⒋不实资产核销的申报:

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对符合上述核销规定的不实资产,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村级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逐项逐笔编制核销清单,提出核销申请,一并报镇(街道)集资委审核。

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核、审批

⑴镇(街道)集资委办公室负责和承办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核工作。对申报单位提出的不实资产核销申请,逐项逐笔进行审核或审计,重点审核核销原因是否查明,核销依据是否准确,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⑵不实资产的核销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镇级由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村级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⑶不实资产的核销。经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后,由镇(街道)集资委对申请单位及时下达核销不实资产通知单,财务部门按照通知单,及时进行核销。

⒍核销后不实资产的处置

⑴对核销后的不实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实行“账销案存”,把集体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

⑵对核销后的应收款项,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继续催讨。⒎建立不实资产核销档案:

对在不实资产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核销申请、核销审核、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核销通知单、委托协议等资料,申请单位,镇(街道)集资委办公室要分别组卷成册,建立不实资产核销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镇级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

⒈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将镇(街道)级经营性农村集体资产交由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和管理。

⒉镇级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有民主管理制度、保值增值责任制度、资产台帐登记制度、资产收益收缴制度、核销不良资产报批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以及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等。

⒊凡发生集体产(股)权转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审计、评估、产(股)权交易和变更工商税务登记等项工作。

⒋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不准对外提供经济担保、代理贷款和借款;不准办理转借款。

⒌按照严格控制非经营性费用开支,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的要求,实行年度费用开支预决算管理制度。资产经营公司编制的年度费用开支预算计划,经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⒍资产经营目标一般可设置以下6项:①存量(指委托授权经营资产)资产经营收益和保值增值率目标;②增量(指拓展经营项目)资产收益和保值增值目标;③当年资产经营收益收缴率目标;④回收历年应收款目标;⑤化解债务目标;⑥招商引资目标。

以上目标应列入对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实施经济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报酬、效益奖励直接挂钩。第十八条 村级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制度

⒈委托管理应遵循:自愿委托原则、权益不变原则、保值增值原则。

⒉委托管理的项目具体包括村内个人承包经营企业,村集体出租的厂房、土地等其他经营项目。各村还可根据实际确定托管项目。

⒊委托管理的程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情况下,⑴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⑵制定托管方案;⑶受托方(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与委托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托管协议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⑷受托方设立托管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村级托管经营性资产收益的收支制度

⒈收益的收取。租赁收入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及时收取。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资产经营公司专户存储,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更不允许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垫支交付。

⒉收益的使用。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划款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⒊收益的管理。资产公司应建立村经营性资产收支明细台账,对收益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⒋收益的用途。租赁收入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扩大再生产、收购新的经营性资产、公共福利、成员分配和公共积累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管理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称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处置所拥有的产权、资产时,必须遵循“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

⒉资产评估的范围为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3.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⑴产权、股权转让;

⑵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如转让、置换、拍卖等; ⑶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集体企业; ⑷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⑸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⑹确认诉讼资产的价值; ⑺收购非集体的资产;

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4.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应当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明确资产评估范围,并向镇(街道)集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集资委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5.在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前,镇(街道)集资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6.在资产全面清查核实结束后,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委托镇(街道)审计部门或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上的账面数向评估机构申报评估。

7.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后,其评估结果须报镇(街道)集资委确认。

8.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凡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失实的,镇(街道)集资委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支付。

9.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企业产权、股权、部分资产转让行为时,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如有特殊原因需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坚决制止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10.产权交易行为应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对违反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有关人员,必须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的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同应按照《青浦区农村集体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报送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合同标的设立、合同价格和期限等主要内容的确定、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须按民主程序讨论决定。4.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5.合同履行期间会计人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账务处理。6.合同纠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⒎已签订合同除上述第3条规定和当事人及双方认为必须的份数外,还须1份送交档案室归档,1份交财会人员留存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8.已签订的合同应通过“三资”监管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四、土地承包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⒈ 农村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

⒉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村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权。

3.村民委员会应切实行使发包方权利,监督承包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破坏农业基础设施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因土地征使用原因,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户籍转性落实小城镇或城镇保险的,应收回承包农户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并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

5.承包农户家庭因土地征使用原因户籍转性落实小城镇或城镇保险以及成员死亡导致农户家庭无农业户籍人口的,应收回其全部土地承包权,并及时收回或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负责将土地承包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信息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也不得侵占、截留流转收益。

2.积极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农户委托村流转土地的须签订委托书,由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农户代表或其授权委托的农户其他成员在委托书上签字。

3.村民小组机动地等集体土地应授权或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授权权或委托事宜以及土地流转收益的处置办法由该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⒋村民委员会要切实维护委托农户的权益,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规范流转土地,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要形成在流入意向登记人员范围内选择流入方的机制,严格审核流入方资格,将土地集中流向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本地专业大户。

⒌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意向信息的梳理和登记工作,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流转土地应作为流出意向进行登记,新一轮流转合同的签订不得影响按照规划安排的农业茬口生产。

6.土地流转委托书和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区农业委员会提供的示范文本。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自行流转的,流转合同应向所在村委会进行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流转合同应向所在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8.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流转合同信息和流转意向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核。

9.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约定的内容及时向农户支付流转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应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10.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流转收益分配的审核。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情况要列为村务公开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制度

⒈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中发生纠纷,村委会首先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调解员或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依法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⒉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旦发生,要主动介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3.依据法律或政策,村组集体有明显过错的,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可出具处理意见书,责成村民委员会及时处理。

4.镇(街道)、村应及时将形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例调解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

⒈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要确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将土地承包材料和土地流转材料分别整理建档。

⒉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分三类:一是工作资料[分镇(街道)、村],包括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工作方案、工作机构组成情况、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各类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以及相关公示材料等;二是信息材料,包括一户一表农户土地承包信息(要求覆盖全部承包农户),一组一表土地承包信息、村土地承包情况调查表、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或变更合同签订情况及权证发放情况统计材料,权证变更申请书,二轮延包确权人口调查清册以及分田清册;三是合同资料,包括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合同。

⒊土地流转档案资料分两类:一是委托材料,包括农村土地委托流转台账、农户委托书,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授权或委托材料;二是合同材料,包括流转合同台账和流转合同。

五、“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平台工作职责

⒈区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农经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镇(街道)农经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和采集监管平台数据、资料,并督促按时录入。

⒉镇(街道)农经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镇、村“三资”数据、资料的采集、核实、录入及维护,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障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平台数据采集、上传、更新制度

⒈纳入平台监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村集体企业须设专人对“三资”管理数据进行采集、上传、更新。

⒉认真核实采集的数据、资料,审核通过后录入“三资”监管平台,确保平台数据与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数据与资料相一致。

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5表),镇(村)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数据上传,固定资产台帐、合同台帐、资源台帐须按月更新,次月20日前完成平台操作。

⒋上海市集体土地收益表按季度更新,须在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完成平台操作。

⒌上海市年度村干部报酬表按年度更新,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平台操作;

⒍上海市农龄统计基础表,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及时更新。⒎今后有新增模块及功能的,按照市农委有关部门要求操作。第二十八条

平台网络维护制度

⒈区科委负责全区监管平台“政务网”网络日常维护,保证网络的互联互通和运行正常。

⒉镇(街道)要确保各自“政务网”网络由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网络运行正常。

⒊各村要明确一名“农民一点通“管理人员,保障每天有专人开关机。

六、收益分配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

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建立收益分配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集体经营成果,成员分配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其收益分配的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应纳入财务预决算。

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益在提取必要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在生产后,应大部分用于公共福利和成员分配。经营性收益包括经营净收入、集体实得的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

⒊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收益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本年收益扣除外来投资分利后原则上按不低于30%用于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农户(成员)分配不高于50%。

⒋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按照“四议一审核”的程序确定,即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提议,村两委班子商议,党员议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原则上按成员农龄进行。年度提取农户分配金额较小的,可累积一定年份后再行分配。

⒍村民小组预留的机动地等集体农用地年度经营收益,经村民小组户代表商定分配方案后,原则上在当年集体成员范围内按人头进行分配,但人均分配金额以人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为限,多余部分留作村民小组集体积累。

⒎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等资金的年度到账利息收入,经村民小组户代表表决通过后,可以提取不高于70%的比例按成员农龄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资金利息收入一律留作村民小组集体积累。

⒏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收益分配的审核监督。

七、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选举制度

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村干部、本村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

⒋对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制度

⒈负责村民主理财,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⒉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的“四议两公开”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⒊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权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⒋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⒉下列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主要有:

⑴村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⑵集体的土地(资产)承包和租赁; ⑶集体企业改制; ⑷集体资产处置; ⑸建设承包方案; ⑹村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

⒊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开制度

⒈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议事规则、各项收入明细、业务活动费使用情况、各项支出明细、集体资产营运收益情况、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情况、债权债务、公益福利性支出、村干部报酬、干部考察费用、其他需要公开的有关事项及民主理财小组意见等。财务公开应按上述内容在每月15日前及时更新。

⒉按照区统一印制的《青浦区村务公开栏》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实行财务公开,做到财务公开栏设施完好,公开版面整洁,内容真实完整,档案资料健全。

⒊村财务公开前,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

的意见和建议。

⒋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⒈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规定实施。

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是指: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及使用。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置帐户,单独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筹资金和劳务,必须按方案使用,专款专用,并将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

八、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⒈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⒉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和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单位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分析。

⒊负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⒋负责单位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⒌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⒍按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帐表、账实相符。

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⒏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十六条 企业出纳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关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熟练掌握收付办法和手续。

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内容真实、手续完备。

⒊记账凭证的填制要准确反映经济内容的主体,正确运用会计科

目和记账规则,做到摘要简明扼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⒋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所有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或领导同意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凭证上加盖收、付讫戳记或出纳人员名章。

⒌根据办理完毕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库存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保证安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不准“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与账不相符时,应及时报告领导查明原因。

⒎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各项借款要定期清理催收。⒏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十七条 联村总会计岗位职责

⒈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⒉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单位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分析。

⒊负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⒋负责单位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34 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的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⒌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予入账。

⒍按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帐表、账实相符。

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⒏沟通和协调好工作,组织和指导所属村组财务人员搞好农经工作三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三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管理。

⒐认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村所属企业、组(联队)会计人员、村务监督小组的业务指导。

⒑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⒒积极参与村集体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管理活动,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⒓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村报账员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熟练掌握收付办法和手续。

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内容真实、35 手续完备。

⒊记账凭证的填制要准确反映经济内容的主体,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和记账规则,做到摘要简明扼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⒋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所有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或领导同意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凭证上加盖收、付讫戳记或出纳人员名章。

⒌根据办理完毕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库存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保证安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不准“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与账不相符时,应及时报告领导查明原因。

⒎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各项借款要定期清理催收。⒏负责办理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提出合理的意见及建议;听取和收集群众反映的关于“三资”方面的各类问题,并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⒐承担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协助村干部做好财务收支预算、会计、统计工作。

⒑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十九条 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⒈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做好财务稽核工作。

⒉负责定期核查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库存现金实存数与

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有无违反银行结算规定的现象。

⒊负责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做到各项财务收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预算,费用支出严格按标准执行,无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如有违反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领导反映。

⒋审查、复核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记账凭证,保证每一笔记账凭证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会计科目正确、附件票据合规、戳记完备、签章齐全。

⒌定期抽查账簿记录,保证当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入账,各项费用支出、收益按规定结转;定期审查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余额,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⒍审查、复核会计报表,核对报表形式、报表勾稽关系、上下期报表衔接数字等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编制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⒎稽核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各种票据、收付款合同等资料的合规性、规范性。

⒏稽核财务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可靠、数字准确、项目齐全。稽核财务收支预决算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

九、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⒈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稽核;票据的保管与印章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⒉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章,单位领导审批制度。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⒊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⒋收取现金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⒌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定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一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⒈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赊销批准与销售、发货开票;发送货物与开票;发送货物与记账;收款与销售收入、应收账款记录;销售退回、折让、坏账的批准与会计记录;对账单编制寄送与收款业务、会计记录。

⒉明确审批人对销售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销售业务和特殊信用条

件,实行集体决策。

⒊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和收款政策,并严格执行。

⒋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的核对工作。

⒌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⒈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明确采购业务中采购申请人、审批人、经办人、验收人分工和职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采购申请与审批;采购审批与采购部门;采购审批与合同签订、合同审批;验收部门与财会部门;内部检查与相关执行和记录;应付款项记账员不能接触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⒉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⒊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和核对工作。

⒋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第四十三条 存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⒈存货业务相关部门和岗位严格分工,职责明确分离,相互牵制。存货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采购与验收、保管部门;存储与生产或使用部门;产成品生产与检验部门;存货保管与会计记录;存货盘点与保管部门。

⒉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对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保密物品等,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⒊存货的验收时应核对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一致。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⒋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对于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⒌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⒍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需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⒈明确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对业务的授权、业务的执行、业务的会计记录及资产的保管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以上任何两项工作。

对外投资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执行与记录;投资执行与监督;财会部门内部资金收付、记录和复核。

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被授权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⒊镇级集体企业投资组建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报镇集体资产委员会批准;村级集体企业投资组建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经村集体决策同意后须报镇集体资产委员会审核备案。

⒋应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⒌做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并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环节的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⒍加强对外投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保管。

⒎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

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⒈企业大额固定资产采购应由董事会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采购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计划,年初无预算计划的,应报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方可采购,并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

⒉购入固定资产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责任人员应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入库。

⒊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清理报废核销的固定资产需按合法财务手续办理。

⒋健全账簿记录,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正确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⒌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分类与计价,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折旧、修理、清理报废等业务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四十六条 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大额借款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填制相应的会计凭证。

⒉加强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十、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制度

⒈集体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镇(街道)内审机构开展内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镇(街道)内审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如实报告。

⒉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是:集体企业法人代表任期和离任审计;企业年度效益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村级债务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举办实事工程审计;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审计;村级各项补助费审计;年度经济效益审计和收益分配审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和问题也应进行重点审计。

⒊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在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⒋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⒌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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