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七不准_员工七准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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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七不准”
特别提醒: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的解释:以欺诈、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不准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 不准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缴费基数,瞒报、少保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
三. 不准拖欠应当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四. 不准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并办理参保手续;
五. 不准拖延办理新增、死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异动手续;
六. 不准伪造、变造、涂改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协同或冒用参保人员名义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七. 不准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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