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办事指南_湖南省企业登记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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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办事指南
一、业务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二、业务描述
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在省外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主要依据
国办发[2009]6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
1、申请人应向转入地社保机构个人帐户处理岗位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等申请资料。
2、个人帐户处理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帐后,办理接续手续。
(二)临时缴费帐户转入:申请人向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五、所需资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
2、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另外,如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动证明。
(二)临时缴费帐户转入所需资料,请向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咨询。
六、最佳办理时间
每月10日-30日的周二至周四上午9:00至11:00
七、办结时限
转入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
八、重要提示
(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手续,而只能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可能会联系申请人就《信息表》上的数据项目进行核对,因此申请人务必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的联系电话畅通。
(三)在离开原参保地跨省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申请临时缴费帐户转入的,申请人在向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时,可咨询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在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后是否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送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帐户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本人应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