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信用社“白领通”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_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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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源区中心社关于“白领通”贷款的管理办法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断满足市场多层次地金融服务需求,打造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信贷产品,拟定了《太原市农村信用社“白领通”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包放、包收、包效益”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培训。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白领通”信贷产品,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市场。

同时,各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机制,简化流程,开设农贷窗口,开发“农户通”信贷产品,彻底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附件:

1、太原市农村信用社“白领通”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晋源中心社

“白领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白领通”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白领通”贷款是指在职国家公务人员、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用于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白领通”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申请“白领通”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为“白领通”客户;

(二)年龄在22(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办理了“信合通”银联卡;

(六)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白领通”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大宗物品、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子女上学、旅游等个人消费类资金需求。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二)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三)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白领通”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职务、地域及消费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贷款期间家庭收入的55%,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50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

第八条“白领通”贷款的利率应按照《太原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确定,可适当优惠。

第九条还款方式分为“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和“按月付息、分期还款”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并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条 “白领通”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四种担保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方式(暂不开通此项业务)只针对科级(含)以上干部,并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职务、地域及消费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方式要求由一名“白领通”客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三条抵(质)押担保方式要求合理确定其可抵(质)押资产范围,抵押资产范围:以易变现独立商铺、独立写字楼、住宅(第二套)等;质押资产范围: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抵(质)押率应控制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及其财产共有人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同意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质押。

第五章风险监测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应全面了解借款人、担保人有无不良记录、有无不良嗜好、有无涉讼纠纷等,特别要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情况。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担保人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并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五条对于抵(质)押物,要调查了解其产权关系,核实其有无产权纠纷,确保抵(质)押物足额、保值、易变现。

第十六条在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时,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与信用社必须当面签署有关合同资料,并留有影像资料。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一)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后,如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发放未提款的贷款,必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一)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个人资产;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法律纠纷;

(三)未按期偿还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四)有其他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五)拒绝或阻挠农村信用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农村信用社的;

(七)借款人、担保人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降职等其他情形;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如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应予以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贷款到期未能收回,责任人必须下岗清收,直至贷款收回,否则,按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相关办法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中列明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如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太原城区联社晋源中心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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