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书1_弱电系统工程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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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就本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
地址:
TEL:
乙方
TEL:
第二条、合同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本次合同范围:
综合布线系统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其管、线槽路由的设计及施工,以下工程的协调管理:
电视系统设备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保安监控系统设备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一卡通系统设备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2.4开工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
2.5竣工工期:三个月内(如总工期发生变动,本工程日期相应变动)。2.6质量等级:优良 2.8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承包总价款的20%,在乙方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承包总价款的30%,在工程完工并经甲乙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承包总价款的40%,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后(竣工期以甲方、乙方、监理方确认的时间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承包总价款的10%。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审定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计划及工程进度统计,对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2提供施工现场的基本条件,如:电源、作业场地、办公场地、休息场地、材料库房等,甲方协助解决乙方施工人员进场证件的办理。
3.3施工中如遇停、缓建及图纸变更,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通告并就相关问题与乙方磋商,在施工中遇其他与工程实施有关的事宜,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通告并就相关问题与乙方磋商。
3.4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日期及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5施工完成后,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1工程实施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在本工程实施前,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工程施工图纸及时交呈本工程系统设计实施方案。
乙方应在得到甲方入场通知5日内,向甲方交付工程施工计划。
4.2供货
乙方根据合同附件规定的要求提供工程所需的产品,乙方对所提供产品达到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要求负责。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之要求重新供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由于乙方上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延误工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之要求将产品及时运抵施工现场(设备进场的时间由工程进度及甲方、监理方及乙方商定的时间确定)。
在乙方提供的产品到达现场后5日内,乙方应通知甲方、监理方共同进行产品检验(主要为产品表观检验)。
4.3现场施工
乙方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如乙方的施工不能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之要求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延误工期的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系统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根据上述要求对全系统的各项参数进行一次整体测试并保留测试文档,关于实施
2.7承包总价款:
全部施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宜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行约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现场工地关于安全、环保、绿化、防火、防盗、电缆设施及成品保护的规定,由于乙方违规操作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4对甲方指派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乙方负责对业主选派系统管理人员实施关于各系统的技术培训。
4.5工程竣工
工程验收之后15日内,向甲方交付下列竣工文件:分系统说明书、分系统测试报告书、分系统工程竣工图、系统质量保证书
第五条
工程的组织实施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工程弱电系统的工程商,全面协调关于本工程中所有弱电系统的实施,乙方负责成立关于本工程的项目领导班组,对本工程行使全面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技术资料及服务
6.1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产品合格证、装箱单、说明书和检验报告等。
6.2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所列清单,提供质量保期内正确的备品备件以及甲方要求增加的备品备件。
第七条 验收及保证条款
7.1甲乙双方同意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工程按本合同明确的验收标准和时间进行验收。
7.2乙方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质量保证期均为36个月,计算时间以第二次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
7.3在质保期内,因乙方所提供的工期(设备)质量出现故障,乙方必须及时做出响应赶到现场,免费予以排除、修复或更换零部件。
7.4质保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后续维护合同。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8.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甲方有权拒收,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8.2逾期交货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8.3合同所有工程(设备),乙方不能分包给其他单位,若经发现,甲方有权按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履行合同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经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甲方:安徽宏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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