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修定的思考_新刑诉法修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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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修定的思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范围,对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予以明确。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改变了以往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局面,而现在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将有效完善实践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不派员出庭,导致主审法官身兼控诉、审判两任,既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也影响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缺憾。这一变化,虽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等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但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挑战。
一、需全面出庭弥补监督缺位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庭,有利于弥补当前庭审法律监督的缺位。2010年,最高检的《关于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和社会较为关注的重要案件,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对有律师、辩护人出庭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被害人要求出庭的案件等,检察机关也应尽可能派员出庭。同时若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得不到法庭支持公诉,出现不符合诉讼规律的现象。出庭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和平台,大量公诉案件不出庭,也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另外,新刑诉法更好地契合了诉讼规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也强化了法律监督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二、相对固定人员办简易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相对集中移送、法院可以相对集中审理,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倘若使用相对固定的办案组、办案人员,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 简化审查报告、相关出庭意见,那么办案效率又将大大提升。但是,相关的操作规范,专案组怎么构建,专案人员由哪些人组成,程序简化到什么程度,就需要最高检或最高院出台关于简易程序公诉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规范。
三、亟需增配人员应对增势
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对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来说是一巨大挑战,必须的在有限的人员编制下,完成编制以外的工作任务。因此亟需增配编制人员应对案件数量增长,然而在完善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等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以至于有效缓解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设置简易程序,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既可以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又可以使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复杂的案件中去。科学合理、简繁得当、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审理方式,是简易程序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