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_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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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业务水平,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从事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程技术资料员上岗合格证书和专用图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上岗考核、继续教育、换发证书工作,并进行统一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技术资料员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职责:

(一)工程技术资料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秉公办事,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工程资料的管理应做到分类整理,目录清晰,页码完整,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和管理有序,并在其有关内容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证章不得转借,同一时间负责的工程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七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技术资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工程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第九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上岗考核工作,须由个人申请、企业推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查,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方能从事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河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上岗资格考核认定的工作,规范其行为,监督其活动;

(二)组织编写工程技术资料员培训教材,确定授课教师资格;

(三)制定考试考核试题库;

(四)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工程技术资料员的统一考试、阅卷,确认考试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和专用图章。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所辖区域(部门)内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上岗资格考试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对报名者条件进行审查;

(二)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培训计划;

(三)负责组织技术资料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其日常的工作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上岗证书及专用图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对现持有上岗证的资料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查符合工程技术资料员条件的,换发新的工程技术资料员上岗证书及专用图章。

第十四条

从2007年1月1日起,工程技术资料员统一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能从事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和专用章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资料员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本辖区的技术资料员进行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技术资料员资格。

省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每年对各市工程技术资料员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工程技术资料员所负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调查应负质量责任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混乱的;

(三)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开展工作,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每两年进行一次继续再教育,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在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调离本职岗位时,由所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岗位证书及专用图章,并交回考核认定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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