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_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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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六条 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

(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三)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五)根据评析出的疑点问题,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进行约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同时要求纳税人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约谈结束后需填写《约谈结果表》。

(六)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单》,2日内移交给评估检查岗位。

二、评估检查岗职责:

(一)根据调查分析岗传递来的《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要求进行检查。

(二)评估检查完毕后制作《评估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评定处理岗审理。

三、评定处理岗职责

(一)对审核评析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评估结论,经领导审批后,制作相应文书,移交征收管理科(选案委员会)进行处理。

(二)对评估检查岗反馈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三)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

第四章

纳税评估程序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以电子申报方式将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税务征收机关。纳税申报受理人员按照金税工程的要求在审核比对的同时,将受理申报当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款缴纳信息录入CTAIS系统。

第九条 调查分析岗每月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完成有关纳税评估指标的数据处理工作。转入调查分析环节进行人工评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对调查确定的问题,经领导审批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评估无问题(包括评估指标无异常和经过约谈举证无问题)的纳税人,经分局长、税务所长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二、根据指标分析结果,进一步进行案头审计,对仍存在疑点的纳税人,2日内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同时发出《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

三、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有关评估资料移交给评估检查岗。

第十条 评估检查岗在《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检查并将《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评定处理岗。

第十一条 评定处理岗在对评估检查岗反馈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存在涉税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案件,交县(市、区)局选案委员会评审后需稽查局查处的,移交稽查局查处。第十二条 月度终了,评定处理岗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一、按月形成《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选案委员会的户数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科在《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应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撰写《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上报市局(征管科)。

第十三条 市局(征收管理科、税收政策管理科)每半年对各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在系统内通报。

第五章 审核评税

第十四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所需的有关信息,应从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CTAIS等征管系统及其他系统提取,进行监控评估。对有疑点的转入调查分析环节进行人工评析。

第十五条 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调查分析岗人员在人工评析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期申报,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各项申报数额与纳税数据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项目、数据填写是否完整、规范,适用的税率及各项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三、税收减免、有关税务处理的报批手续、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四、总机构汇总和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时,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是否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额。

五、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六、当期纳税申报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七、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

八、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调查分析岗人员对审核内容出现的差异可以有侧重点地做比较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比率分析、合理性分析。具体是:

一、比较分析,将连续几年(一般为2-3年)或连续数季报表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情况。

二、结构百分比分析,以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可进行各产品之间、各成本要素之间、内外销之间结构的分析。

三、比率分析,对同一期财务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由于各类比率侧重点不同,通常是选择能够说明问题的几个比率进行分析;一般选择毛利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

四、合理性分析,将上述指标分析与纳税人历史数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水平、缴纳流转税情况及根据企业其他数据推算的期望值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第十七条 调查分析岗人员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逐一向纳税人进行核实。核实主要以约谈和举证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专项评估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搞好行业调查,制订评估方案。选取3户税负率正常、偏高、偏低企业进行行业调查。总结出该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专项评估方案。

二、召开两次集体约谈会

(一)第一次集体约谈会。在制订评估方案后,召开所有评估对象参加的集体约谈会,布置自查举证。对自查比较认真的企业可不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二)重点评估。从重点评估对象中选取2-3户安排评估人员集中力量作重点评估,加大评估查证力度,深入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对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依法从严处理;对属于移交选案委员会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三)第二次集体约谈会。在重点评估后召开所有重点评估对象参加的集体约谈会,对行业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剖析,对重点评估对象作第二次发动,促使企业认真自查举证。对仍不认真自查的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六章 纳税评估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评估检查岗和调查分析岗人员根据核实情况,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初步认定,填写《纳税评估情况表》。评定处理岗人员对《纳税评估情况表》及《约谈记录表》、《举证记录表》中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定性的,应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应补缴税款且不构成偷税的问题,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连同《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由评定处理岗人员填写《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因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申报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或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申报并经催报无效而产生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收入额比照上述办法进行评估核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结束后,均应向纳税人发放《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七章 评税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三条 评定处理岗位人员每月应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二、《约谈通知书》

三、《举证通知书》

四、《约谈记录表》

五、《举证记录表》

六、《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

七、《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

八、企业提供的举证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增加操作规程内容,制定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供人工评析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酒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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