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_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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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又称专利权的穷竭。但是专利权的穷竭是有地域性,即专利权在一国的穷竭并不当然导致在他国的穷竭。
该规定是对“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原则的部分摆脱。”
二、先用权人的实施
1、先用权的概念
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制度。
采用先申请制的国家普遍对先用权的产生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了限制。
先用权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而仅仅是一种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抗辩权,它只有在满足下述条件才有必要考虑:
(1)有人针对一项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2)他人在上述专利权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或为实施该发明创造作好了必要的准备;
(3)上述实施行为尚未使有关技术为公众所知,构成使之丧失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4)先用者在专利申请公开后或授权后继续其实施行为;
(5)专利权人认为先用者的实施行为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有关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要求予以处理。
2、产生先用权的条件
(1)先用技术的来源必须合法。
(2)先用行为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必须是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实施行为
在先实施行为或者其准备工作必须在申请日之前,并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3)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4)先用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原有的范围内使用”。
(5)先用者不得将先用权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一起转让。
三、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运用)
这项规定是巴黎公约的一项条款,纳入了我国专利法。
故该条款仅适用与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与我国双边协议和互惠原则的国家国民的运输工具。
四、专为科学研究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专利法规定的科学实验是指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而进行的科学实验,而不是指利用专利技术作为手段,在另外的项目中进行科学实验。
另外,《专利法》修订后,善意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并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依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是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