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_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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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

时间:2011-02-28 来源:个贷处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 印

本指南适用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申请。★贷款申请条件

1、在沈阳工作并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申请贷款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贷款逾期连续3次或累计6次的不良信用记录。

4、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5、所购房产不为申请人家庭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6、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7、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应提供贷款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2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即契税收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6、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份。(通过资金监管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7、更名后的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2份(产权人与借款人姓名相符)。

8、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也可。

9、通过资金监管的另需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原件1份。

10、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以上材料为中心、担保所需要件。

★准贷时限及房源规定

申请人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平房除外)。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与利率

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

高限额为5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的(含五年),贷款比例不高于私有产权转让住房核准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5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且男性、女性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针对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职工男性可放宽到65周岁,女性可放宽到60周岁。

(1)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2)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3)缴存公积金以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初审: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初审,录入表中信息、复核合格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

3、签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办理担保及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与房产抵押登记。

5、放款:待担保与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部复核贷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银行卡(折),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6、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贷款的偿还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还款月数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额 = ─────────────────── -

1贷款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法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的定期余额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定期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5、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取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6、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含公积金委托还款),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7、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可以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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