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与执法监察的区别_如何开展税收执法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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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督察与执法监察的区别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执法监察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