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面临的困惑探析_基层干部面临的困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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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面临的困惑探析

根据我们对村委会状况的一些调查,笔者感到,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实行自治,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惑,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困惑之一:在很多地方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还没有理顺,村党支部仍实行“一元化”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难以落实。不少村主任反映:现在村里仍是党支部书记“当家”,什么事乡镇党委都要村支书“负总责”,因此村支书几乎包揽了村委会的全部工作,个别村的财务批核权也都由村支书统揽起来。村民们有什么事也不找村委会,而是找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如兼任党支部副书记,在全村事务中尚能发挥点作用;如果是党外同志担任村委会主任,不是出现两架马车现象,就是一方取代另一方。《村委会

组织法》中赋予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权,在相当一部分村委会是很难落实到位的。困惑之二:县、乡政府经常下达一些违背村民意愿的任务,叫村民委员会如何去完成这些任务呢?《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八个方面的事项,村委会都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在实际工作中,县、乡(镇)政府常常下达一些村民不愿干的所谓“硬任务”、“硬指标”,且与村组干部报酬挂钩,让村委会两头为难。有时乡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中心任务一个接一个,村委会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村务自治工作。困惑之三:《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可村民“两上交”

等硬任务有时靠一般的说服教育又很难自觉完成,村委会究竟如何办才能“两全其美”呢?近两年由于少数地方乡村干部不择手段强行增加农民负担,造成了一些恶性事件,中央和地方党政组织对负有责任的乡村干部绳之以纪、绳之以法,并严令禁止乡村干部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违纪行为。《村委会组织法》中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有些乡村干部没有准确理解《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催缴“两上交”时变得束手束脚,加之法院这两年受理这类案件也比较谨慎,少数村民拒不上交应该而且能够上交的税费和提留,使得完成“两上交”任务很困难。困惑之四:村级积累和费用实行“村有乡管”制度,村民委员会靠何手段去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公益事业呢?《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委会要依法履行这些职责,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控手段和实力。然而近些年多数村成了“空壳村”,集体负债累累,为了防止发生新的负债,同时防止村干部违反财务纪律,有些地方施行了村级积累和费用“村有乡管”制度,村所有收入都要交乡镇经管站管理,支出也由乡镇审批,并由纪委实施监督。这种做法虽有其正确的一面,但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自我管理”,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定;同时也使村委会失去必要的经济调控手段而无法组织村民去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村民自治是《村委会组织法》的核心内容,能否切实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这不仅关系到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和发展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基层干部队

伍的思想稳定、组织稳定,进而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如果这些困惑乡村干部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直接影响村委会的稳定和发展。笔者觉得,各级党政领导应该认真听一听乡村干部的呼声。首先,要认真分析一下产生这些困惑的根本原因。要多从民主意识和组织领导体制以及法律、政策的可行性上分析问题,探寻解决的办法。其次,要真正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办事。在保证党的政治领导的前提下,放手让村委会行使自治权,同时让村民依法对村委会进行民主监督。因此,就要尽量减少以至杜绝对村务的行政干预,特别不要硬行让村委会去干那些多数村民都不愿意干的事情,这样村委会才能依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再次,有关法规和政策

措施应与《村委会组织法》相配套。为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组织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例如,“两上交难”的问题,县、乡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帮助村组干部实事求是地来解决。既不能像过去那样,不问青红皂白,到时不交的一律采取行政措施或诉诸法律甚至对农民采取一些不当的过激行为;又不能不问是否合理的负担,不问是否有能力上交,一概束手无策。我认为,凡是签定合同中明确上交的合理的负担,到时只要不发生合同中言明的不可预料的特殊因素,都应按照合同依法上交,即使减、缓、免的也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行。为减少干群矛盾和收缴困难,合理上交的款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应允许分别在夏粮收购和秋季收购中按比例扣缴。对该上交又有能力上交的而又拒交法律规定的合理的款项的,在反复做思想动员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其中的一些典型案件,通过依法强制

上交来教育其他群众,使其增强国家和集体观念,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逐步解决好这个“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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