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_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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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一编制、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以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省直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八条
省直部门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持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持续项目是指持续发生的经常性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申报项目需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具体格式附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持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通过项目库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省直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申报资产购置项目,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细化分解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申报是否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六)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清理
第十九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省直部门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对已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对持续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持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持续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结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编〔2005〕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