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_安徽省技术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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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纳税评估质效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以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通过建立并运行“主辅评”团队和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机制规范评估实施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科学高效、税企互动、优化服务、团队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实施的工作环节包括:评估团队的组织、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四个环节。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国税系统组织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团队的组织

第六条 省局征管科技部门根据风险扫描与排序的结果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派发评估工作任务。

纳税评估任务单通过工作流推送,并附《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第七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团队(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应由具备税收业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专长的人员组成,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组人数,一般为3-5人。

第八条 评估组的分工采取主辅评制,通过评估预案竞争的方式产生主评岗位(以下简称主评)和辅评岗位(以下简称辅评)。

第九条 评估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评估事项,并注明评估的理由、期间和税种。同时将《风险识别报告》预警的异常数据及其可能存在的疑点问题一并告知,要求纳税人复核疑点数据、作出书面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评估组在撰写评估预案前,评估组应进行信息收集、校验和补正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组每位成员应根据收集、校验和补正后的信息,独立制作评估预案。评估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

(二)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分析,说明理由,包括可以排除的疑点和新发现的疑点;

(三)对纳税人复核说明的分析和评价;

(四)下一阶段拟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

(五)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预案的评审工作。评审方式主要有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实行匿名评审的,委托系统内的若干名评审专家进行,预案质量综合排序第一位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如出现并列情形,由部门负责人从中指定主评人选。会议评审可采用表决制,票数最高者为主评。预案的评审应当对评估预案的得失予以评价,并写出评语。

第十三条 主辅评人员确定后,主评主持召开评估组工作会议,以主评撰写的预案为蓝本,吸收其他成员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和采纳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评估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及前期收集的相关信息;

(二)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分析,包括可以排除的疑点和新发现的疑点;

(三)纳税人核对数据的情况和解释疑点的理由;

(四)下一阶段拟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

(五)下一阶段工作的初步分工安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四条 评估组在案头审核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收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报表、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通过省局各业务系统,查询纳税人申报纳税、财务报表、进出口数据、进销项数据等信息。对应有未有的信息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补正。

(二)行业税收政策、生产经营信息和各类指标。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参考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或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能耗指标、经营方式、上下游产业链等信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三)第三方信息。根据评估需要有选择性的收集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发布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料信息。

(四)其他信息。从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渠道取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各类信息。

第十五条 评估组应对前期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锁定或排除风险点,并根据风险点的高低确定调查核实的目标及采取的方法。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案头审核阶段结束后,应根据案头审核结果,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风险异常指标疑点被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的,应在评估组工作方案中充分说明排除疑点的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二)风险异常指标疑点不能全部排除或案头审核中发现新疑点的,转入调查核实环节。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评估组按照评估预案和案头审核的结果,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涉税疑点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评估组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告知纳税人实地核查的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实施,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核查情况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查的内容、过程及问题等。《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经纳税人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评估组可以使用技术工具提取纳税人的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及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承担相应的保管、保密责任。对未采用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应就地核实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调取 账簿、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是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外资企业等规模较大的企业,调查核实方法应当以风险为导向,对企业内控

制度进行测试及评价,发现企业内控缺陷与税收风险的关系,从企业管理的层面审视与防控税收流失风险。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短信、网络、面谈等方式沟通。需要税企双方确认证据和结论的,应当以书面信函或面谈的方式进行。采用书面信函的双方应当签章确认;采用面谈方式的应向纳税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

第二十二条 约谈的对象由评估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必要时可约谈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实施约谈前,评估组应针对疑点及举证等要素,制作详细的约谈提纲,列出约谈问题。

第二十三条 约谈过程中评估组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约谈结束后双方签字盖章。对疑点问题,评估组可以根据约谈情况责令纳税人自查或经纳税人提出自查要求,评估组可以允许纳税人自查,纳税人自查应限期反馈自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评估组应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纳税人,征求意见并限期反馈。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定处理是指评估组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形成评估处理决定并执行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组收到纳税人反馈意见后,主评主持召开评估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与建议。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主评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建立纳税评估处理决定的集体审议制度,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主评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形成评估处理决定。

通过评审专家评审预案的,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审议评估意见前,应当征询评审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定处理决定应按照以下原则作出:

(一)经案头审核或调查核实,确认纳税人的涉税疑点问题可以排除,主评应当在《纳税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内容、过程和事实情况加以说明,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纳税评估报告》发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终止。

(二)纳税人的涉税问题得到确认,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其他符合移交稽查条件,且纳税人没有异议的,评估实施部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连同《纳税评估报告》一并发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报告》存档,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风险管

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

(三)纳税人的涉税问题得到确认,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其他符合移交稽查条件,但纳税人不同意补充申报的,评估实施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连同《纳税评估报告》一并发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报告》存档,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

(四)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实施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报送征管科技部门,由征管科技部门移交稽查处理。

1.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3.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

4.应当移交稽查的其他情形。

(五)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报送征管科技部门,由征管科技部门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六)评估决定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由评估实施部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 省局实施的纳税评估,所有送达纳税人的文书均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结果的执行,并在30日内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缴款凭据和会计调账处理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传递至评估实施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评估实施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反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纸质资料、电子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存档,纸质资料复制一份交评估实施部门资料管理岗备查。

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评估实施部门反馈,双方共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评估处理决定引起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诉讼,由评估实施部门负责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

第三十三条 评估处理决定执行过程中,因主管税务机关违规操作而引发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组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制度完善建议、数据分析建议、评估模型优化建议等向同级征管科技部门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试行)

一、组织评估团队...............................................................................11

(一)接收评估任务.................................................................12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12

二、案头审核......................................................................................12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13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13

(三)案头审核.........................................................................14

(四)制作评估预案.................................................................15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16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16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17

三、调查核实......................................................................................17

(一)实地核查.........................................................................17

(二)约谈.................................................................................18

四、评定处理......................................................................................19

(一)形成评估报告.................................................................20

(二)评估结果处理.................................................................20

(三)评估结果执行.................................................................22

(四)评估结果反馈.................................................................22

(五)评估结果存档.................................................................22

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团队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流程。

主流程:组织评估团队-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

一、组织评估团队

业务描述:省局征管科技部门根据风险扫描与排序的结果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派发评估工作任务。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团队(以下简称“评估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纳税评估岗 操作规范:

(一)接收评估任务

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工作任务,纳税评估任务单通过工作流推送,并附《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组,评估组应由具备税收业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专长的人员组成,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组人数,一般为3-5人。

二、案头审核

业务描述:评估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评估有关事项,要求纳税人对风险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结果限期回复评估组。评估组所有成员应收集、校验和补正相关信息,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收集相关涉税资料。收到纳税人书面复核结果后,对复核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初步鉴定与评价,对纳税人风险异常指标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数据核实及案头分析

等基础工作,评估组成员独立制作《纳税评估预案》(以下简称“评估预案”)。评估实施部门统一组织预案评审(会议评审或匿名评审),确定评估组主辅评人选。主辅评确定后,主评组织召开评估工作组会议,集体讨论并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评估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评估事项,要求纳税人对风险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结果限期回复评估组。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开展评估的理由、评估期间和税种;

(2)风险异常指标及可能存在的疑点列举,要求纳税人对疑点数据进行复核,限期向评估组书面回复复核结果,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印证复核结果的有关资料;

(3)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清单。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在纳税人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的同时,评估人员应进行信息的收集和补正工作。需要收集和补正的信息主要包括:

1.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报表、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通过省局各业务系统,查询纳税人申报纳税、财务报表、进出口数据、进销项数据等信息。对应有未有的信息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补正。

2.行业税收政策、生产经营信息和各类指标。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参考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或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能耗指标、经营方式、上下游产业链等信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3.第三方信息。根据评估需要有选择性的收集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发布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料信息。

4.其他信息。从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渠道取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各类信息。

(三)案头审核

评估人员对前期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锁定疑点方向或排除疑点,以及延伸分析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问题。案头审核的方法主要有:

1.行业对比分析(横向对比分析)。采用比率指标分析的方法,即用结构性分析指标,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与同行业进行横向分析判断,反映某一纳税人同行业比率指标增减变动的一般规律值。主要指标有收入利润率、收入费用率、收入成本率、税收负担率、投资利润率、投资收益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等。

2.纳税人变化情况分析(纵向对比分析)。采用变动率指标分析的方法,即用趋势分析指标,对纳税人进行各历史时期纵向分析判断,反映某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变动率指标增减变动的一般规律。主要指标有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产品销售(营业)成本变动率、期

间费用变动率、销售(营业)利润变动率、利润总额变动率、税负变动率等。

3.综合指标对比分析(指标配比分析)。采用配比指标分析的方法,将纳税人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纳税人变动率指标之间相对变动幅度进行分析判断,反映内在逻辑关系的多个配比指标在同类纳税人间相对变动的正常幅度。主要指标有销售(营业)成本率与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与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销售(营业)成本变动率与销售(营业)利润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与应纳税额变动率、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配比率、销售利润增长与税款实现增长配比率等。

4.经验判断分析。由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对纳税人存在的纳税疑点问题进行直接的判断。

(四)制作评估预案

评估组每位成员根据前期案头审核情况独立制作评估预案。评估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2)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分析,说明理由,包括可以排除的疑点和新发现的疑点;

(3)对纳税人复核说明的分析和评价;

(4)下一阶段拟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5)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预案的评审工作。评审方式主要有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实行匿名评审的,委托系统内的若干名评审专家进行,预案质量综合排序第一位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如出现并列情形,由部门负责人从中指定主评人选。会议评审可采用表决制,票数最高者为主评。预案的评审应当对评估预案的得失予以评价,并写出评语。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主辅评人员确定后,主评组织召开评估组工作会议,在对风险异常指标和其他疑点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主评预案为蓝本,吸收其他成员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和采纳评审专家意见,排除疑点或确定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下一阶段调查核实的内容,形成小组评估方案。

小组评估方案是评估预案的竞合版,吸收了所有评估组成员预案中有价值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及前期收集的相关信息;

(2)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分析,包括可以排除的疑点和新发现的疑点;

(3)纳税人核对数据的情况和解释疑点的理由;(4)下一阶段拟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5)下一阶段工作的初步分工安排;

(6)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1.风险异常指标疑点被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的,应在小组评估方案中充分说明排除疑点的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2.风险异常指标疑点不能全部排除或案头审核中发现新疑点的,转入调查核实环节继续实施评估。

三、调查核实

业务描述:评估组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安排和任务分配结果,可以选择实地核查、约谈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涉税疑点进行核实。实地核查与约谈等评估方式不设定先后顺序,可以根据评估实际确定,实地核查与约谈可以交叉、反复进行。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操作规范:

(一)实地核查

1.评估组进行实地核查前,应提前告知纳税人实地核查的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实施,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实地核查应按照评估方案中制定的调查内容、方法和方向进行。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应根据调查核实内容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查的内容、过程及问题等。《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经纳税人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3.调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纳税人,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电子资料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及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承担相应的保管、保密责任。对未采用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应就地核实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调取账簿、凭证。

方法:使用查账软件自带的调账工具,从纳税人信息中心服务器或与服务器相连接的终端计算机上采集相关的账套数据,在需要授权才能访问的情况下,应向纳税人索取登陆的用户名与口令。

(二)约谈

1.在评估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与纳税人进行约谈,约谈可以在实地调查前、中、后期实施。在实施约谈前,评估组应针对疑点和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因素,制作详细的约谈提纲,列出约谈问题。约谈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进行。采用面谈方式应向纳税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

2.约谈的对象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纳税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如有必要,也可约谈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3.约谈的地点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设在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办公场所。

4.约谈过程中评估组应由专人记录约谈情况,根据约谈内容形成《询问(调查)笔录》,约谈结束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对疑点问题,评估组可以根据约谈情况责令纳税人自查或经纳税人提出自查要求,评估组可以允许纳税人自查,纳税人自查应限期反馈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业务描述:评估组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纳税人征求意见并限期反馈,主评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和纳税人反馈意见,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主评根据工作组会议讨论结果制作《纳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部门集体审议和领导审批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处理。评估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归档。

涉及部门及岗位:征科处、市局和主管局、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组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纳税人征求意见并限期反馈。

评估组收到纳税人反馈意见后,主评主持召开评估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与建议。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主评撰写《纳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存在的预警及疑点问题;评估时间和税款所属期间;案头审核的推论及求证途径、调查核实的情况;评估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评估对象的反馈意见;评定处理建议及依据;管理建议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建立纳税评估处理决定的集体审议制度,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主评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形成评估处理决定。

(二)评估结果处理

1.经案头审核或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排除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发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终止;

2.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证实,但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符合其他移交稽查条件,评估部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连同《纳税评估报告》一并发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报告》存档,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

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

3.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证实,但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符合其他移交稽查条件,但纳税人不同意补充申报的,评估实施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连同《纳税评估报告》一并发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报告》存档,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

4.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实施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报送征管科技部门,由征管科技部门移交稽查处理。

(1)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3)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

(4)应当移交稽查的其他情形。

5.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报送征管科技部门,由征管科技部门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6.评估决定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由评估实施部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纳税人。

(三)评估结果执行

1.由省局实施的纳税评估,所有送达纳税人的文书均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结果的执行,并在30日内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缴款凭据和会计调账处理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传递至评估实施部门存档。

2.如果在执行中出现障碍,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税款追征程序时,由主管局作为主体执行。

3.因评估处理决定引起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诉讼,由评估实施部门负责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

4.评估处理决定执行过程中,因主管税务机关违规操作而引发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四)评估结果反馈

评估组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制度完善建议、数据分析建议、评估模型优化建议等向同级征管科技部门反馈。

(五)评估结果存档

评估实施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反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纸质资料、电子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存档,纸质资料复制一份交评估实施部门资料管理岗备查。

安徽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派发的评估任务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评估预案管理岗专家评审岗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评估团队提出任务分配方案领导审批成立评估组信息收集及补正独立制作评估预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会议评审确定主辅评预案收发预案评审合成小组《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确认确定主辅评专家评审结果反馈案头审核案头审核疑点能否全部排除是领导审批否是否采用控制测试税务检查通知书否是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控制测试实地核查(调账检查)抽查验证约谈询问通知书调查核实是否通过专家评审是否形成《纳税评估报告》(初稿)专家评审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形成《纳税评估报告》集体审议领导审批评估资料归档评估结果处理评估结果执行与反馈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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