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牧)字44号_含有云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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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牧)字[2005]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标准化生猪生产技术
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局:
根据全省生猪产业发展现场工作会议精神,为推进生猪标准化生产,加快优质原料基地建设,我们制订了《云南省标准化生猪生产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修订。
附件:云南省标准化生猪生产技术要点(试行)
附件:
云南省标准化生猪生产技术要点
(试行)
为推进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加快优质原料基地建设,制定本生产技术要点。
本要点规定了我省优质生猪生产过程中引种、环境、饲料、饲养、消毒、免疫及疫病防治等方面的要求。本要点适用于我省养猪小区、标准化生猪生产示范区(示范村、专业村)。标准化生猪生产示范区养殖户是指饲养母猪5头以上或饲养育肥猪30头以上的示范户。
1品种及杂交组合根据各地生猪生产水平和规模化养殖程度,基础设施情况,商品猪杂交需要,有意识地引导选择品种和杂交组合,建立与区域商品猪杂交体系相适应的种猪繁育体系,组织标准化生猪生产。
1.1品种
引进品种:长白、大白、杜洛克等;
地方品种:大河猪、撒坝猪、保山猪、滇南小耳猪等; 培育品种:经国家或省审定的品种,如大河乌猪。1.2杂交组合1.2.1洋三元或配套系:杜×长×大(DLY)、PIC配套系(商品)。1.2.2土三元:约×长×撒(撒坝猪)、约×杜×大(大河猪)、约×杜×保(保山猪)、约×长×小(滇南小耳猪)。
1.2.3二元杂交组合:经国家或省审定的品种开展的二元杂交,2场址选择
2.1新建规模养猪场或养殖小区
2.1.1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2.1.2场址地形开阔整齐、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排水便利、易于组织防疫。
2.1.3场址应选择土质透气性好,没有被传染病污染的地方。2.1.4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NY5027-2001的规定。2.1.5电力充足可靠,供电设备能满足场区生产、生活。2.1.6场区、猪舍内空气质量符合GB/T18407.3-2001的规定。2.1.7场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2.1.8猪场周围1000米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等污染源。猪场距离干线公路、居民区、学校和公共场所或其他养殖场500米以上。
2.2示范区(示范村、专业村)
2.2.1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2.2.2猪厩建设必须与农户生活区保持一定距离,人畜分开,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排水便利、易于防疫。
2.2.3通水(水质良好)、通电。3规划布局
3.1新建规模养猪场或养殖小区
3.1.1猪场建筑紧凑,少占或不占耕地。
3.1.2猪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应设有更衣换鞋室、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垫)。
长轴朝南,猪舍幢与幢之间间隔6米以上。
4.1.2各类猪舍应采用钢(木)架结构或砖混结构。产房、保育舍采用有窗式吊顶猪舍,其他采用有窗式大间群养。屋顶形式根据地形地貌采用双坡式或单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2.2米,跨度8~8.2米。
4.1.3猪栏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排列,为便于饲养管理,可在猪舍两端和中间设置横向通道。
4.1.4猪舍应采用防滑硬化地面,地面应向排污沟处作2.5~3%的倾斜,地面和墙壁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1.5饲喂和饮水设备应建造合理,选择坚固、无毒无害、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4.1.6猪舍应因地制宜设置夏季降温和冬春季节加温设施。4.1.7各类猪舍饲养密度应科学合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猪厩建设标准。4.2示范区(示范村、专业村)
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统一示范区示范户的猪厩建设标准,对猪厩进行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推广“沼气池、猪舍、厕所三结合”模式,推广高床饲养。饲养母猪的应推广应用保育舍及配套设施。
5饲料标准
标准化生猪生产应使用合格饲料。当地不具备饲料生产条件的,应选择具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饲料标签认可证书,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应根据本地区的饲料资源、各类饲料的营养成分,按各生长阶段猪的营养需要,确定适宜的营养水平,因地制宜选用饲料,进行
6.2繁殖与饲养管理标准
6.2.1根据不同猪种特点、生产性能及生产规模制定繁殖制度,以保证全年均衡、稳定生产。
6.2.2公猪使用年限3年,母猪使用年限4年。
6.2.3配种和妊娠前期母猪,抓好发情配种,提高受胎率和分娩率。母猪产仔期抓好母猪泌乳,使仔猪吃好初乳,抓好出生、补料、断奶关。保育期抓好仔猪旺食期的饲养,促进生长发育,提高仔猪体重。
6.2.4初生仔猪应做好挂耳标、称重、防疫注射、补铁、补硒等工作。断奶前作好驱虫、去势、称重等工作。
6.2.5商品仔猪应按品种、体重大小、强弱分群,进行科学的饲养管理,注意防暑降温、通风和防寒保暖。
6.3兽药使用标准
6.3.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6.3.2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农牧发[2001]20号文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6.3.3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肾上腺素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抗生素滤渣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对于允许添加的药品,在使用上要符合有关休药期的规定要求。
7动物防疫 7.1免疫
7.1.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和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7.4消毒
7.4.1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猪舍消毒、家畜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7.4.2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7.4.3进出车辆与人员严格消毒。对运输猪只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并取得《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其他偶蹄动物。
7.5常见病防治
根据云南省的疫病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控制疫病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7.5.1日常健康检查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应对所有的猪进行观察。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应立即接受诊断、治疗。对疑似传染病的猪,必须立即隔离,报告动物防疫机构,并采集病料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7.5.2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不同猪群实施驱虫、灭虫。
7.5.3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及产品。8饲养场工作人员资格和健康要求
8.1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8.2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健康证》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