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_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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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1991年7月18日公安部公发[1991]9号印发)

一、下列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有关研究政法公安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以及历次政法工作会议、政法工作座谈会的材料;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属于公安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3.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公安工作的批示、指示、题词、讲话和声像等重要材料;

4.公安部党委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及通过的文件;

5.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及重要的声像材料;

6.公安部和公安部党委(以下统称公安部)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电话会、片会、座谈会、咨询委例会的通知、纪要、讲话、总结、报告及声像材料;

7.部长、副部长在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上的发言;

8.部长、副部长通过广播、电视和接见记者发表的谈话,以及在有关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9.部长、副部长在机关全体干部会上和公安院校的重要讲话;

10.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11.代上级机关起草的重要法规性、指示性文件的最后文稿;

12.人口普查形成的综合成果、专题成果以及工作方案、总结、报告;

13.以公安部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重要文书材料;

14.公安部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以及受文机关的批复;

15.反映公安部主要职能活动年度以上的总结、重要专题报告;

16.公安部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请示报告,以及领导人的批示;

17.各地公安机关就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问题向公安部的请示,以及公安部的批复;

18.公安部制定的公安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一个时期的公安中心工作规划和重要业务建设规划;

19.反映全国公安工作的综合的年度以上的统计数据和专项统计数据;

20.公安部机关机构设置、撤销、合并、名称更改的情况以及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等文书材料;

21.公安部机关的部、局、司、处和部属单位领导人以及对地方武警部队领导人的任免材料;

22.公安系统立功英模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文书材料;

23.公安部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对影响大、问题严重的违法乱纪人员进行处分的材料;

24.公安部机关干部职工、党员名册;

25.公安部机关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

26.公安部机关征购土地、房屋基建的报告、批复、合同、图纸等;

27.公安部机关涉外财产、物资、档案交接凭证;

28.《公安建设》、《人民公安》、《人民公安报》、《公安部情况反映》、《情况摘报》、《公安工作简报》、《领导参阅件》、《公安部机关工作周报》等的定稿和样本;

29.公安部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具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

30.公安部机关重要的对外宣传活动以及新闻发布会的材料;

31.公安部副部长以上干部出国访问和邀请重要外宾来访的报告、会谈纪要、会见照片等;

32.公安部机关行政、业务经费的预决算;

33.公安部机关处理的来信来访中有副部长以上领导人批示和查处结果的材料。

二、下列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文件中,虽与公安工作无直接关系,但其精神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属公安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文件;

3.公安部机关局级单位的局务会议记录、纪要;

4.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以及专业会议、电话会、片会、座谈会印发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5.以局级单位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局级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发言;

6.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属于具体业务或技术性的文件;

7.以局级单位名义下达的通知、通报以及干部任免材料;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工作统计报表;

9.以公安部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一般性调查报告,以局级单位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重要的调查报告;

10.下级公安机关就一般业务性问题向公安部的请示,以及公安部的批复;

11.反映公安部机关工作活动的半年的、季度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一般专题报告,以局级单位名义向部党委、部长的请示、报告,各处级单位向局级单位领导的重要报告;

12.嘉奖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的文书;

13.公安部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处分一般违纪人员的文书材料;

14.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聘任、抚恤、丧事活动等文书;

15.公安部机关职工调动的行政、工资、党团员关系介绍信存根;

16.公安部机关党、团代表大会通知、决议、报告、代表名单,党务、团务活动的一般情况、团员名册;

17.经领导审定的公安书稿和各局级单位印发的工作简报;

18.公安部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一般性合同、协定、协议书;

19.公安科技计划、报告、项目安排、成果审批方面的文书;

20.举办公安展览会的工作方案、案例说明、简报等材料;

21.公安部机关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审定的对外宣传稿件;

22.公安部派出的一般代表团、参观团、休假团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时介绍情况的资料。以及接待计划、总结、来往函电、赠送礼品清单等;

23.公安部机关内部有关物资、财产、档案交接凭证以及秘书、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调研、信息、统计、行政、财务工作的办法、制度;

24.公安部机关经厅局以上领导批示处理的人民来信来访中,责成有关地方查报有处理结果的案件;

25.采用的下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报送的总结、报告、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以及公安部要求报送的文件材料。

三、下列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的小组记录和印发的参考材料;

2.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属于事务性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

3.各业务局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一般性调查报告;

4.属于一般事务性的公安部向上的请示和对下的批复;

5.公安部机关党委、团委制发的简报以及党、团代表大会发言稿;

6.公安部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礼节性的贺电;

7.公安部机关同其他机关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书;

8.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发来的非公安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四、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1.上级和同级机关发来的参考文件;

2.下级公安机关报送的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一般性报告;

3.公安部制发的各种文件的草稿; 4.各局级单位值班室的原始电话纪录无领导批示的;

5.各处室的一般性工作报告、简报;

6.重份文件;

7.各局级单位相互之间抄送无必要保存的文件;

8.一般转递调查材料来往函件;

9.一般介绍信和介绍信存根;

10.公安部与其他机关商谈一般问题的来往函件;

11.公安部派出的调查组带回的一般性材料;

12.公安部派人参加其他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对公安工作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13.公安部和局级单位印发的无保存价值的事务性文书;

14.其他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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