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_财务公司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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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单位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系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财务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财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按委托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付费方式和时间由三方协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借款人,均为广东粤电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委托人、借款人在办理委托贷款前须在财务公司开立活期结算账户。
第五条财务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不能代委托人或借款人垫付资金。委托人办理委托时必须将其自主支配的资金存入财务公司,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贷款基金;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不得垫资向委托人划转资金,也不得垫资向委托人支付利息。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科目
第六条单位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
(一)1311委托贷款: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该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二)2201委托贷款基金: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收到的委托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资金。按委托人分户核算。
(三)218111其他应付款: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约定由借款人支付的,由财务公司暂收的利息收入。
(四)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核算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五)510504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计收的手续费。
(六)6103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代理委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该科目按分户核算。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七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按账户管理的要求在财务公司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资金可通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活期账户进行划转。结算部凭信贷部提供的《委托贷款基金开户通知书》(通知书有信贷部经理审批签字)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复印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对应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逐笔开立,该账户只用于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归还本金及核销本金。
第八条财务公司信贷部向结算部发出他委托贷款通知书,结算部据此进行将委托人存款帐户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帐户的帐务处理。存入委托贷款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201委托贷款基金(委托人户)
第九条委托贷款借款人应按活期账户管理规定在财务公司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条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结算部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经有权人审批的借款借据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为借款人开立委托贷款账户,并进行放款账务处理:
借:1311委托贷款(借款人户)
贷:2011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计息
第十一条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结息日,若借款人在财务公司有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结算部门应在结息时优先扣收其他贷款的利息及复利。若借款人存款账户中还有足够的款项,再按贷款利率计算并扣收委托贷款的利息。
第十二条利息计结根据借款人活期账户余额和借款利息孰低原则在业务系统进行扣收,不足扣收部分利息转入表外核算,积数仍留在原贷款账户。会计人员应打印出计息及扣息清单作为回单。
会计核算如下: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218111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户)
收:6103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不足扣收部分利息)
第十三条结算部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利息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并进行账务处理。
借:218111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户)
贷: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
第十四条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规定,结算部应在收到利息的当天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息余额划入委托人账户。
借:218111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户)
贷: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五章 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及手续费收入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在税收管理规定时间内将已代扣税金汇缴税务机关,会计核算为:
借: 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
贷:1002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如需收取手续费时,必须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计收手续费,手续费收入按中间业务收入核算。
借: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
贷:510504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归还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主动还款。如借款人没有主动归还贷款且存款户有余款时,信贷部门应根据本次可收回的贷款本息通知结算部门扣收。
借:2011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1311委托贷款(借款人户)
利息扣收按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委托人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结算部应将委托贷款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向信贷部门出具委托贷款结清清单,信贷款部门据此出具委托贷款基金销户通知书。结算部凭通知书办理委托贷款基金提款及销户手续。会计处理如下:
借: 2201委托贷款基金(委托人户)
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七章 逾期贷款的处理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到期日(含展期后)借款人账户款项不足以归还全部贷款时不需作转逾期处理,结算部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
第八章 委托贷款展期及本金的核销
第二十条如委托贷款到期如需展期,必须提交信贷部门同意展期的审批表及委托人、借款人和财务公司三方签订的展期合同或协议。操作与一般贷款展期相同,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经委托人确认,签署核销文件,经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结算部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借:2201委托贷款基金(委托人户)
贷:1311 委托贷款(借款人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