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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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镇镇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镇属法定火葬区,大力提倡骨灰入土植树、深埋不留坟头、撒入江河等一次性处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公共设施。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我镇的公墓均为公益性公墓。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逐步做到墓区规范化、环境园林化。

第五条 建立墓地应选用偏僻荒山瘠地。没有荒山瘠地,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建立骨灰墙。但均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绿地、水库、河流、铁路和公路两侧等建立公墓。

第六条 镇民政部门是全镇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公墓政策、法规,对全镇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墓管理

第七条 我镇现有公益性公墓包括双黄公墓点、罗岗公墓点、下马道公墓点和烈士陵园。

第八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买卖或出借。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应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举办。

第十条 墓穴建造,单穴占地零点七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一点二平方米以下。

墓碑建造用立式,一般不得超出地面一米五。第十一条 墓穴可用砖石或水泥预制件制作,墓穴以外地面用于绿化,禁止用水泥铺盖墓穴以外的地面。

第十二条 墓穴制作所需砖石、水泥等材料须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并参与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统一招标。严禁公墓管理人员私下购置。

第十三条 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使用费和管理费。公墓管理机构开具收费票据、死亡证明、用碑通知单,为丧户办理骨灰安葬手续。

第十四条 墓穴使用费和管理费根据墓穴制作材料和大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单穴:1200元/个,普双:1600元/个,低档双青:2000元/个,高档双青:3000元/个,汉白玉:4500元/个,花岗岩:6000元/个。

第十五条 安葬结束后,丧户凭借殡仪馆证明、收费票据等资料到镇民政部门办理殡葬补助,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每人可补助800元。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将骨灰入棺土葬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个人在承包地、自留地建坟。

第十八条 成立殡葬管理机构,加强管理,搞好服务。聘用4名专职看管人员(双黄公墓点、罗岗公墓点、下马道公墓点和烈士陵园各一人),负责墓地的建造、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先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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