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细则_供销合作总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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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 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指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优势,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地方供销合作社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一般项目、产销对接项目等两类。

一般项目:指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等作为主体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带动与其有出资关系和其他利益联结关系的多个合作社,联合申报、共同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

一、选项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目标,紧密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方面的行业优势,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积极探索合作化经营与产业化发展相结合、产销对接机制与利益联结机制相促进的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发展模式,进一步突出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特色,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有效衔接、相互促进,发展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2.立足产业优势,服务“三农”; 3.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4.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 5.科技含量高,品牌优势明显; 6.地方政府重视,配套政策完善。

(三)区域布局

以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试点为试验区,因地制宜,东部地区侧重销地产业布局,中部地区侧重集散地产业布局,东北、西部地区侧重产地产业布局;加强棉花、茶叶等产业集中连片基地建设,引导果蔬、食用菌等产业向优势产区聚集,发展畜禽产品、蜂产品、桑蚕等特色产业产区。

(四)扶持政策和重点1.中央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方式,无偿投入。2.扶持的重点对象。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合作社。其中,一般项目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项目;产销对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联合社的成员社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

3.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重点扶持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蜂产品、桑蚕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重点扶持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有利于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大力发展产销对接项目。

4.鼓励和限制的产业、项目。

鼓励类项目: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质量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建设项目;农业科技服务支撑项目;农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应用项目;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限制或不予扶持的产业、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等;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4年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项目等。

(五)投入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客观需要、财力可能,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导向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单个项目投入标准。

1.一般项目: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项目控制在3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

2.产销对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不低于600万元(含),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

(六)建设任务和目标

通过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典型项目和示范组织引路,发展完善一批运作规范、服务功能健全、组织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培育壮大一批与合作社结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的龙头企业;着力推进集中连片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建成一批优质特色农产品高效种植、养殖基地,建成一批附加值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与供销合作社流通服务网络实现有效对接;积极探索规模生产、联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新模式,扶持一批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有机结合示范项目。

二、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具有明显的示范引导作用;

2.项目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可行;

3.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有利于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4.产品科技含量高,品质优良,规范生产,达到相关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5.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6.规划、土地、配套资金、环保、节能等涉及的建设条件落实。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合作社和联合社须由供销合作社出资领办,或由供销合作社控股的龙头企业出资领办,供销合作社对其具有较强控制力;龙头企业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34%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良好,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农民成员西部地区不低于50户、其他地区不低于100户;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经营状况良好,前两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前一年经营收入西部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东北和中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3.龙头企业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前两年均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前两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前一年末固定资产净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2倍;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4.联合社应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前一年不亏损,前一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东北、中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300户以上;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项目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社承建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龙头企业项目和产销对接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乙级以上农业、轻工专业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供销合作社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1.合作社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阐述项目对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性、促进成员增收及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可行性主要阐述实施项目的技术、资源、政策等方面优势。

2.龙头企业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从以下角度考虑:产业政策及行业、区域发展规划角度;完善产业链条、加快农产品流通、转化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角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带动能力及农民增收角度;结构调整及可持续发展角度;申报单位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或瓶颈因素的解决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性则从技术、经济、环境和市场等方面进行阐述说明。

(二)项目建设任务1.一般项目建设任务是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产销对接项目建设任务是为促进产业链的有机联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助农增收、稳供保价的目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组合多个合作社,结成利益联合体,共同组织实施产加销组合项目。

(三)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及产销对接项建设的生产性基础设施、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等。

(四)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构成。财政资金的适用范围如下:

1.种植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温室大棚、灌排设施、输变电设施、农用道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品种改良,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少量用于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质量检测设备,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少量用于示范及培训等。

3.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等设施,质量检验设备,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少量用于培训等。

4.流通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冷藏设施,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质量检测设备,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用于对应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用于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网点、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设施建设。

不超过3%的财政资金还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从地方财政资金列支。

(五)效益分析

1.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情况对比。2.项目的实施对培育主导产业,调整农业结构的影响;3.项目对完善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4.项目带动及辐射能力。5.项目对保障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发挥的作用及其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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