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员工贷款管理办法_员工管理办法农信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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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及其亲属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及其亲属的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禁令》、《***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离退休员工、离岗退养员工;所指员工亲属是指员工近亲属,包括员工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员工及其亲属贷款是指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其他贷款。

第四条员工及其亲属贷款应遵循“条件等同、担保落实、规范操作、严格报批”的原则。不得向员工及其亲属发放信用贷款;向员工及其亲属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员工及其亲属贷款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员工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六条贷款种类。不得向员工个人发放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贷款。

第七条贷款额度。长期合同工、离退休员工、离岗退养员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三年工资总额的60%;短期合同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工资总额的50%(以员工申请贷款时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

第八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短期合同工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超过劳动合同到期日(离退休、离岗退养员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贷款利率。执行农村信用社同品种同档次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加、罚息率。

第十条贷款担保。按《***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集中管理。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经办机构集中发放所辖员工个人贷款,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员工个人贷款由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成员贷款,由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并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发放。

第三章员工亲属贷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亲属贷款的种类、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业务办理回避制。员工不得经办其亲属贷款。

第十五条审批与贷前备案

(一)一般员工的亲属贷款由经办社按权限审批后,报县级联社稽核监察部门备案后发放。

(二)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的亲属贷款由经办社按权限审批后,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发放,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备案后发放;县级联社班子其他成员的亲属贷款由经办社按权限审批后,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发放。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不应受理员工个人及其亲属贷款而受理的,给予其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直接经办人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收回。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审查、审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贷款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的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审批、备案而放款或先放款后报批、备案的,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警告至降职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向员工个人及其亲属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责令限期收回,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500至2000元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除上述违规处罚外,对员工及其亲属贷款在办理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员工及其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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