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范运行_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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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范运行,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济宁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纳入电子监察的部门和审批事项,未经同意擅自决定不接受监察,不使用行政审批电子业务系统办理审批事项,存在“只批不录”、“体外循环”等问题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二、凡列入部门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对接的部门,在系统对接工作中不积极、不主动,推三阻四,敷衍塞责,影响电子监察工作开展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三、监察机关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责成部门调查处理的,部门调查不积极,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

内仍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四、部门多次出现审批事项超期办理等违规现象,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五、在并联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办部门不履行牵头责任或者协办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相互推诿扯皮或者拖延不办造成并联审批事项超时限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六、在监察机关月度或年度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中,测评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年度测评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七、工作人员不按照系统定制的流程操作,不实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业务系统,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等问题,致使上报审批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

不改正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存在行政审批事项超期办理等违规现象,一年内导致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出现黄牌两张或红牌一张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工作人员因工作不热情、服务态度生硬引起群众不满被投诉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公开道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酒后上班或上班时间串岗聊天、嬉戏打闹、打瞌睡的,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网络聊天、播放音视频、网上炒股等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活动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经教育不改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工作人员有私自调转电子监控设备角度,遮挡监控镜头等规避电子监察行为的,按照《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导致电子监察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或者损坏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二、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被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实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停职离岗学习一至三个月,整改合格后予以复岗,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十三、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违规收费、不作为、乱作为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十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十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部门的行政责任,由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部门监察机构予以追究。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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